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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

来源: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18-11-08 16:00 浏览次数:1

单位名称(科室)

地址:岳阳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电话:8878222

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

简要办事程序

 无

申报材料

(一)办理收养登记所需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份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提交收养人经营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去的收养生育情况证明;

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二)解除收养关系所需材料:

1、内地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

3、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一式三份(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审批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三)《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承诺时限

受理次日起20日内。

收费说明

收养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收养证工本费:每件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

收费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349号文

关键词

民政  收养  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