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收养登记所需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身份证、户口簿。
3、结婚证(离婚者须提交离婚证件)。
4、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的,反映收养人年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经济、身体、道德品行)等情况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份健康检查证明。
6、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提交收养人经营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去的收养生育情况证明;
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二)解除收养关系所需材料:
1、内地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
3、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一式三份(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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