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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来源:地税分局 发布时间:2015-09-06 00:00 浏览次数:1

    【业务描述】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临时销售金银首饰未开具证明的,销售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消费税款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减。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能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报送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3份。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或银行卡(POS机)等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