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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发放

来源:地税分局 发布时间:2015-09-06 00:00 浏览次数:1

    【业务描述】
  对已办理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在核定范围内发放发票。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
  (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启动发票验旧基本流程。
  (3)查看是否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等不予发放发票的监控信息,存在的启动处理处罚基本流程。
  (4)核对纳税人发票核定内容,在单次可领用数量范围内发放发票,打印《发票领用簿》。
  (5)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可单次发放不超过3个月用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信用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