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
收费依据与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
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发展和布局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3.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
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
,
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
大学还必须设有3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5.高等学校的分立、合并
,
需经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
6.高等学校的终止应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
报送材料:
1.申办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可行性论证材料;
3.学校章程;
4.分立和合并的高等学校还应提供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5.终止的高等学校还应提供财务清算报告、财产处理方案、学生安置方案;
6.依照《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1.按学校隶属关系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向教育部提出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申请
。
其中,申请新设立普通本科学校或申请变更为普通本科学校的、申请更名为“大学”的
,
须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设立普通高等学校的
,
还应当附交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2.教育部受理设置申请后
,
按照《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发[1986]108号)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其中
,
对新设立普通本科学校或申请变更为普通本科学校、更名为“大学”的,教育部在每年第三季度最后一个月受理设置申请
,
并履行下列程序: ①形式审查。 ②委托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
③召开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一年一度),进行评议
。
④根据评议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审批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所需时间为20个工作日加上专家评审时间
。
此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
,
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
,
并通知申请人。
承办部门: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联系方式:(010)66097165 66020442(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