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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来源:省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5-05-22 00:00 浏览次数:1

项目名称: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

收费依据与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条件:

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 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发展和布局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3.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4.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 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大学还必须设有3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

5.高等学校的分立、合并 需经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

6.高等学校的终止应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

报送材料:

1.申办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可行性论证材料;

3.学校章程;

4.分立和合并的高等学校还应提供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5.终止的高等学校还应提供财务清算报告、财产处理方案、学生安置方案;

6.依照《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审批程序:

1.按学校隶属关系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向教育部提出普通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申请 其中,申请新设立普通本科学校或申请变更为普通本科学校的、申请更名为“大学”的 须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设立普通高等学校的 还应当附交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2.教育部受理设置申请后 按照《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发[1986]108号)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其中 对新设立普通本科学校或申请变更为普通本科学校、更名为“大学”的,教育部在每年第三季度最后一个月受理设置申请 并履行下列程序:   ①形式审查。   ②委托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③召开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一年一度),进行评议    ④根据评议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审批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所需时间为20个工作日加上专家评审时间 此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 并通知申请人。

承办部门: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联系方式:(010)66097165 66020442(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