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项目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 |
行使依据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第23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审查范围 |
负责对区内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 |
申报材料 |
1、立项批准文件; 2、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 3、安全设施设计方案; 4、施工方案; 5、消防、质监、防雷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检验检测报告; 6、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办理程序 |
受理 — 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审查 — 现场审查验收 — 竣工验收认定或备案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无 |
承办单位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