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 |
行使依据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
许可范围 |
负责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的审查,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市安监督局申报。 |
申报材料 |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按期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
办理程序 |
受理 — 审查材料 — 现场审查 — 申报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无 |
承办单位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