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查与申报 |
行使依据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许可范围 |
负责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查、现场检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单位向市安监局申报。 |
申报材料 |
1、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5、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印件); 8、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安全评价报告; 9、风险抵押金缴纳证明材料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明材料。 |
办理程序 |
受理 — 审查材料 — 现场审查 — 申报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无 |
承办单位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