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的颁发 |
行使依据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第三条第四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
许可范围 |
负责对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申报材料 |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
办理程序 |
受理 — 审查材料 — 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无 |
承办单位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