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 |
行使依据 |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10]1号)第一条: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和南湖风景区)范围内禁止生产、仓储和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禁止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市场;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
许可范围 |
负责对中心城区以外的乡镇(含金凤桥管理处城区外部分村)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
申报材料 |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 4、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
办理程序 |
受理 — 审查材料 — 现场审查 — 作出是否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无 |
承办单位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