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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10-21 00:00 浏览次数:1

许可项目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

行使依据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五条第五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2、《湖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3、《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岳政告[2010]1号)第一条: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和南湖风景区)范围内禁止生产、仓储和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禁止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市场;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许可范围

  负责对中心城区以外的乡镇(含金凤桥管理处城区外部分村)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申报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

4、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办理程序

受理 — 审查材料 — 现场审查 — 作出是否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承办单位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