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暂住登记,并由登记责任人或者单位在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公安机关申报:
(一)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二)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
(三)流动人口就学并在学校住宿的,由学校在流动人口入学时进行登记;
(四)流动人口在救助机构住宿的,由救助机构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五)其他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