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的收费行为
,
提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质量,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管理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收费标准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91
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
42
号令《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第
72
号令《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是指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农机管理机构
,
组织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考试以及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规定分数的考试时,向管理对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主要用于考试组织、考场和考试设备设施的修建购置及维护、人员经费及购买耗材等费用支出。
第三条 凡我省境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农机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农机管理机构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驾驶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 考试类别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包括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考试以及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规定分数的考试。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是指新申领驾驶证者需进行的考试
。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
(
以下简称科目一
)
、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
(
以下简称科目二
)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
(
以下简称科目三
)
及联合收割机、拖拉机增加的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科目
(
以下简称科目四
)
。
考试分以下六类:
(
一
)
汽车类
(
考领
A1
、
A2
、
A3
、
B1
、
B2
、
C1
、
C2
、
C3
、
M
、
N
、
P
驾驶证
)
;
(
二
)
三轮汽车类
(
考领
C4
驾驶证
)
;
(
三
)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
(
考领
C5
驾驶证
)
;
(
四
)
摩托车类
(
考领
D
、
E
、
F
驾驶证
)
;
(
五
)
联合收割机类
(
考领
R
、
S
、
T
驾驶证
)
;
(
六
)
拖拉机类
(
考领
G
、
H
、
K
驾驶证
)
。
第七条 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考试是指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者
,
增加准驾车型需进行的考试。考试科目为新增准驾车型对应的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
第八条 一个记分周期
(
为一年
,
下同
)
内记满规定分数的考试是指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
12
分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记满
12
分的驾驶人进行的考试
。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
12
分驾驶人参加科目一考试
。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记满
12
分的驾驶人参加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
第九条 科目二考试内容中
,
大、中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牵引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
6
个
,
具体规定是:
一、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直角转弯、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
5
项为必考项目;
二、牵引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
5
项为必考项目;
三、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
5
项为必考项目。
四、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
4
个
,
具体规定是:
(
一
)
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
3
项为必考项目;
(
二
)
小型自动档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档载客汽车必考项目:桩考、侧方停车
2
项为必考项目;
(
三
)
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3
项为必考项目。
其他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第十条 科目三考试内容中
,
大、中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牵引车、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
10
个
,
其中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
6
项为必考项目
。
其他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第十一条 科目四考试内容中
,
联合收割机、拖拉机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
5
个
,
其中行驶线路、悬挂连接、升降工作装置和工装作业
4
项为必考项目
,
其它考试项目随机选取。
第三章 考试程序
第十二条 机动车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各科目考试内容组织考试
。
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中的必考项目都要进行考试,否则按违规收费查处。
第十三条 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
,
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第十四条 驾驶人考试不合格
,
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仍不合格再需补考的
,
按相应考试科目收费标准的
80%
收取
。
第三次以后补考者
(
含第三次
)
按相应考试科目收费标准的
60%
收取。
科目二考试补考
,
分成桩考科目补考和其它科目补考,只补考其中一个科目的
,
按科目二补考费标准的一半收取补考费。
第四章 收费标准核定原则和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制定收费标准的原则
(
一
)
根据公安部第
91
号令、农业部第
42
号令、第
72
号令等规定的科目设置及各科目考试内容的要求分别制定;
(
二
)
根据不同车型对场地和考场设备的要求
,
按实际成本开支情况核定。
第十六条 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考试
,
按驾驶许可考试中相应车型类别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规定分数的考试: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
12
分的
,
按科目一考试标准收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记满
12
分的
,
按驾驶许可考试相应车型类别分别参加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费的执收主体为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农机管理机构
,
其他单位不得代收。
第十九条 各执收单位凭收费文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
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非税收入票据后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收费单位必须在收费场所
,
全面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亮证收费
,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不执行收费公示、亮证制度的
,
一律不得收费。违者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