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役士兵、士官安置
(一)退役士兵:
1、有常住户口且从本人所在地户口应征入伍;
2、在部队服役两年或两年以上;
3、有民政部核发的“优待安置卡”。
(二)转业士官:
1、部队服役满12年或12年以上,符合转业条件;
2、父母或配偶系中央、省属驻岳企业或市直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3、与配偶结婚两年以上;
4、父母系中央、省驻岳企业或市直单位在编干部职工;
5、服役期间其父母因工作调动、落实政策等原因,调入市直单位工作的异地入伍退役军人。
(三)办理程序:
1、退役士兵持本人在部队开出的行政介绍信、退伍证、父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区安置办报到,恢复户口;
2、安置办按照规定审查档案;
3、编制全年安置计划,提交区安置领导小组审批;
4、召开全区安置大会;
5、办理安置手续。
(四)办理时限:一年以上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审核批准革命烈士
(一)审批条件: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条件及陆续发布的有关解释文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规定的机关批准,即可称为革命烈士:
1、对敌作战牺牲的;
2、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6、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的;
7、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8、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9、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0、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1、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的;
12、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二)审批程序:
1、现役军人由军队负责办理;
2、地方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乡、镇、村)写出专题报告,填写《革命烈士审批表》一式3份,逐级报请死者工作单位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省人民政府审批;
3、需要报民政部门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应先由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查,如认为符合条件的再转报民政部审批。
(四)办理时限:6个月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革命伤残人员伤残评定
(一)审批条件:根据《伤残管理暂行办法》和《军人抚恤条例》规定,评残对象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三年内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可以评残,对起评等级无限制;医疗终结三年后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的,残情必须符合二等乙级以上,可以补办评残手续。
(二)审批程序:
1、接受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2、填写《评残登记表》;
3、所在的县(市、区)民政部门逐级审查,上报省民政厅审核;
4、在省市民政部门制定医院鉴定;
5、对残情符合证定标准者,由省民政厅批准发证。
(三)办理时限:6个月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