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委 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全国老龄办 中医药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等文件要求
,
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重要性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
,
老龄化速度较快。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口大幅增加
,
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生活照料需求叠加的趋势越来越显著,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强劲
,
目前有限的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以及彼此相对独立的服务体系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要,迫切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与养老相结合的服务
。
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
,
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是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
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
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增加就业,有利于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
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
,
统筹发展。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
,
对有需求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以机构为依托
,
做好康复护理服务,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
对多数老年人,以社区和居家养老为主
,
通过医养有机融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
。
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
政府引导
,
市场驱动。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营造环境等方面的引导作用
,
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
。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深化改革
,
创新机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
创新服务供给和资金保障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
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和效率
。
加强部门协作,提升政策引导、服务监管等工作的系统性和协同性
,
促进行业融合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7年
,
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制度基本形成
,
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
,
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
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
到2020年
,
符合国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
,
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
。
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
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三、重点任务
(三)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
。
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建立健全协作机制
,
本着互利互惠原则,明确双方责任
。
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
,
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
。
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
。
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
,
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四)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
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
,
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
。
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并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实施准入和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政策规划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
,
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
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五)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
。
充分依托社区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
。
发挥卫生计生系统服务网络优势,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
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到202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
。
鼓励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
。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
,
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
,
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
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
,
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
,
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
,
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
整合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
,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
,
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七)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
鼓励地方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
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
,
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提高综合医院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
,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
。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
。
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
。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
。
充分发挥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的预防保健特色优势
,
大力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
四、保障措施
(八)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
。
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
。
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
。
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
。
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
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
,
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九)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
。
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
。
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
,
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
,
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
,
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
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十)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体系
。
继续做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
,
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
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
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
,
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
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
。
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
。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
。
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加强专业技能培训
,
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
,
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
(十二)强化信息支撑
。
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试点,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
,
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整合信息资源
,
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
。
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
,
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
五、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
。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
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养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各地要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制度和具体方案
。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
共同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卫生计生、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规划衔接,加强在规划和审批等环节的合作
,
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及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
,
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
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
。
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中医药相关服务标准规范并加强监管
,
加强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产品推广,加强中医药健康养老人才培养
,
做好中医药健康养老工作。
(十四)抓好试点示范
。
国家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地区组织开展医养结合试点,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
。
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每个省(区、市)至少设1个省级试点地区
,
积累经验、逐步推开。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各地进展
,
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十五)加强考核督查
。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绩效考核
。
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地方工作进展情况
,
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