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2-06-07
当前位置: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共服务 > 个人服务 > 教育教学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6-12-21 00:00 浏览次数: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明白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学校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开展防火检查。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校园防火检查 并在开学、放假和重要节庆等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防火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 应当及时整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是日常防火检查工作落实情况;三是教职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四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五是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六是厨房烟道等定期清洗情况;七是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八是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九是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是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纳入校舍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三、开展防火巡查。 学校应当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 加强夜间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部位 食堂、体育场馆、会堂等场所在使用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 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并做好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一是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通道及重点部位锁门处在应急疏散时能否及时打开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是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是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五是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变配电室、体育场馆、会堂、教学实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或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四、加强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和管理。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并依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 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五、规范消防安全标识。 学校应当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 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处应当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记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卡片或者记录。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学校应当每年至少对教职员工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教职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教职员工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自救。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生课堂教学内容 确定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进行授课,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 幼儿园应当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儿童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中小学校要保证一定课时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并针对各学龄阶段特点,确定不同的消防安全教育的形式和内容。

   七、开展消防演练。 学校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举办重要节庆、文体等活动时,应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幼儿园和小学的演练应当落实疏散引导、保护儿童的措施。

   八、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 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教育部公安部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