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 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南省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境内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 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和科学扑救水平,做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最大程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在区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各乡镇、管理处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严格落实森林防火各项责任制。
(3)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各相关部门应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4)平战结合,公众参与。在全面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基础上,切实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 1应急组织机构
区管委会设立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负责对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区森防指由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区村工作部部长、区林业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办公室、区监察局、区党群工作部、区建设交通局、区财政局、区宣传部、区农村工作部、区教文局、区综治维稳办、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林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由区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 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 2.1区森防指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岳阳市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及本预案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全区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全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
2. 2. 2区森防指办公室
督促落实区森防指的决定和指示;指导、督促乡镇、管理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执行;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组织加强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报送区森防指、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工委、管委会;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承办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 2. 3区森防指成员单位
区管委会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能,监督检查森林防火预案的编修和实施情况;组织协调有关乡镇、管理处及成员单位及时妥善做好相关工作。
区农村工作部和区林业局:归口组织、管理、指导全区森林防火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区综治维稳办和公安分局:调派警力维护重、特大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扑火抢险期间,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指挥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森林公安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和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
区教文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区党群工作部和区监察局:负责依法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督促同级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建立健全森林火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制订办法。
区宣传部:负责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工作预防和扑救的信息采集、上报。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医疗单位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区建设交通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的公路畅通和物资运输车辆的组织调度工作;及时组织运送扑救人员、救灾物资。
区森防指成员单位联系森林高火险地区的主要责任是:督促、检查责任区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协助责任区域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当责任区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领导成员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协助指导扑救。
3、预防预警机制
3. 1森林火灾预防
区森防指要督促乡镇、管理处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规划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开设防火隔离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警,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 2火险预测预报
区森防指办公室将建立森林火灾预警机制和值班制度,加强对森林火灾有关气象要素观测,及时掌握辖区内气象要素的变化;设立专门机构并组织专门人员观察了解森林植被含水率的变化状态;建立森林火险定期会商机制,对森林火灾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3. 3预警级别与发布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 3. 1IV级预警(蓝色警报):每年的森林防火期。
3. 3. 2Ⅲ级预警(黄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内,行政区域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0天以上或出现4级和 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级和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的时期。
3. 3. 3 II级预警(橙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内,行政区域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5天以上或出现4级和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5天以上或出现4级和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的时期。
3. 3. 4I级预警(红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内,行政区域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级和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在非森林防火期,行政区域内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30天以上或出现4级和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的时期。
区森防指办公室根据各地森林火险天气条件、林内可燃物易燃程度以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提出预警级别,经区森防指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其中II级、Ⅰ级预警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并报告区管委会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3. 4预警预防行动
3. 4. 1 IV级预警: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3.4.2 Ⅲ级预警:在保持IV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各乡镇、管理处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3. 4. 3 II级预警:在保持III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要到各自联系的森林高火险地区进行督促检查;森林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
3.4.4 I级预警:在保持II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管委会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重点地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实行严防死守。
3. 5预警警报解除
在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报。在非森林防火期,当预警级别范围内日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解除预警警报。
3.6 信息报告
各乡、镇、管理处森防办应将值班电话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发现森林火灾后及时报警。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实行有火必报制度,各乡、镇、管理处森防办在核实情况后应及时报告区级森防办。对国家森防指发布的卫星监测热点,各乡、镇、管理处森防办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70分钟内将核查结果报告区森防办;区森防办接到核查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森防办报告,并按要求报告火灾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森林火灾(以下简称“九类火”)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乡、镇、管理处森防办应立即核准情况,及时报告区森防办:
(1)受害森林面积初判1公顷以上的;
(2)造成人员伤亡的;
(3)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
(5)发生在区交界附近且危险性大的;
(6)发生在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
(7)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
(8)需要区管委会、区森防指等上一级支援扑救的;
(9)其他需要报告的。
区森防办对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和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以及上述(4)(5)(6)(7)(8)(9)项,应立即核准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省森防办。
4.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按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2响应行动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各乡、镇、管理处森防指负责指挥,发生4.1以上其他森林火灾,区管委会、区森防指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区森防指办公室要立即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火情报告
建立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系统,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管理处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天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情。
4. 4扑火指挥
4.4.1扑火前线指挥部
各乡镇、管理处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并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
(2)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包括扑救森林火灾措施);
(3)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和具体兵力部署,合理划分扑火战区,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战斗;
(4)掌握扑火进程,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5)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的分配和落实,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6)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7)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随时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
(8)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除残火,并派人看守火灾现场,严防死灰复燃。
4.4.2指挥原则
(1)逐级指挥原则。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2)统一指挥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分区指挥原则: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4.4. 3扑救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的安全放在首位。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 5应急基本措施
(1)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
(2)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3)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4)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4. 6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当森林火灾跨部门时,同时启动相应预案,应急工作在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当森林火灾跨本区行政区域时,在市有关部门的统一协调下,由区管委会与其它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 7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区森防指办公室会同区管委会办公室按照《湖南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4.8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各乡镇、管理处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3小时以上,经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各乡镇、管理处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善后工作
5. 1善后处置
5.1.1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乡镇、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恢复、重建。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 2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被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完好无损的,应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5.1.3扑火费用支付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上述应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而其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5. 2分析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乡镇、管理处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及时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区森防指向区管委会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有关重、特大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6、保障措施
6. 1通信保障
各乡镇、管理处森防指办公室应加入全区森林防火信息管理系统,并加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系统建设,配备必需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发挥防火专业网络系统作用。
6.2队伍保障
各乡镇、管理处应当建立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伍,组织群众志愿者扑火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应急工作所需要求。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管理处人民政府或者区管委会负责。
6.3医疗卫生保障
区管委会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确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救治;对在森林扑火中牺牲人员需要追认为烈士的,由民政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办理。
6.4物资保障
森林扑火物资供应,实行管委会、乡镇、管理处分级负责制。管委会负责全区性或跨区森林扑火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必要时由区森防指申请国家援助。乡镇、管理处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可向管委会申请援助。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管委会或区森防指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预案演练。
7.2宣传与培训
各乡镇、管理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提高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
7. 3奖励与责任
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森林火灾信息或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监督检查
区森防指办公室、区林业局、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区管委会总值班室)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 1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 2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森防指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及时修订和完善。
8. 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由区办公室印发,区森防指办公室、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