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防汛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
.2
编制依据
1
.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
.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
.3
专家组
3.预防预警
3
.1
预防预警机制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 Ⅳ级响应
4
.
2
Ⅲ级响应
4
.
3 Ⅱ级响应
4.4 I级响应
4.5 应急处置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应对洪涝灾害
,
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确保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湖南省防汛应急预案》、《岳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洪涝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首长负责制
。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
统一指挥、军地协作
,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
预防为先、防抗结合的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
负责本辖区防汛应急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
,
由市委书记任政委
,
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指挥长
,
市委副书记任副政委
,
岳阳军分区司令员、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委分管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
岳阳军分区、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铁山管理局、市供销联社、市长江修防处、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外宣办、市气象局、市应急办、市水务局、市水文局、国网岳阳供电公司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防指下设工程技术组、水文气象组、宣传组、秘书组、物资组、交通运输组、救灾补损组、后勤接待组、蓄洪安全转移组、督查组等工作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市水务局。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防指
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工作
;
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对抗洪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
;
负责重大防汛经费、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
组织收集、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
;
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防汛抗洪以及转移安置、灾民救助和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工作。
当城陵矶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并呈继续上涨趋势,
长江干流沿线堤垸和洞庭湖区堤垸水位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
从市直相关部门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市防指各工作小组
,
在市防指统一办公
,
并视汛情发展情况增调人员、加强力量
,
全力服务于防汛抗灾工作。
2.2.2 市防办
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
;
收集汇总并报告雨水情、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等情况
,
提出防汛救灾方案及建议
;
协调督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参与防汛应急处置工作
;
承办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防指成员单位
市水务局 负责防洪排涝工作的行业管理
;
收集雨情
,
提供水情、洪水预报
;
根据调度方案组织制定临时度汛方案
,
负责所辖防洪排涝工程的运行管理
;
组织防洪抢险工作
,
指导重大险情的抢护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市外宣办 组织市内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宣传报道防汛救灾工作
;
负责协调国(境)内外新闻媒体的采访。
市发改委 负责做好有关防汛建设工程项目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的安排工作
;
协调安排防洪排涝建设、分蓄洪安全建设、水毁工程修复、防汛抢险物资储备的计划。
市经信委 负责协调防洪排涝的供、发电负荷
;
保证防汛通信畅通
;
组织、督促本系统做好防洪保安、灾后生产自救工作
;
紧急情况时
,
组织防汛抢险后备队。
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防汛抗洪经费预算
;
协同市防指成员单位向省直相关部门单位申请特大防汛抗洪转移支付资金
;
会同市防指成员单位提出防汛抗洪经费分配意见
,
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市民政局 及时查灾、核灾、统计灾情
,
负责灾民生活救助工作
;
会同市防办做好灾情发布、上报的协调工作。
市国土局 负责依法优先保障防洪排涝工程征地、抢险用地等工作
;
做好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制定隐患点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
市住建局 负责督促本系统有关单位做好防汛保安工作
;
做好本系统防汛抢险队组织工作。
市城管局 协助做好市中心城区的防洪保安工作
,
负责督促本系统有关单位做好市中心城区的防洪排涝工作
;
做好本系统防汛抢险队组织工作。
市交通局 负责组织协调岳阳海事局、市公路局、市地方海事局保障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
;
组织修复水毁公路、桥梁
,
保障防汛抢险运输畅通
;
根据市防指命令依法组织征调交通运输车(船)进行抢险救灾
;
负责组织实施水面交通管制
,
协同做好防汛抢险特别通行证的发放工作
;
负责防汛救灾运输经费的申报与结算工作。
市农委 负责洪涝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
。
加强调查研究
,
提出救灾建议
,
对救灾补损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
做好农业洪涝灾情统计工作。
市教育体育局 负责学校防灾减灾常识教育工作
;
指导、督促本系统做好防汛抗灾工作
,
落实人员、财产安全转移等措施。
市卫计委 负责制定防汛救灾卫生应急工作方案
,
并组织实施
;
向灾区派遣疾病防控队和医疗救援队。
市安监局 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督促落实防汛抗灾措施
,
指导督促县市区做好尾砂(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市铁山管理局 负责铁山水库及灌区防洪安全
,
严格执行市防指调度命令。
市长江修防处 负责组织实施市中心城区防汛排涝抢险工作
,
负责长江崩岸险情处置。
市供销联社 根据市防指命令
,
负责有关防汛物资的调运
,
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
市气象局 负责监测天气形势
,
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
市公安局 负责
组织
开展
打击
盗窃
防汛
物资
、破坏防洪与灌溉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
,
负责
汛期
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
维护灾区社会安全稳定
,
维持灾区抗灾抢险秩序
;
协助做好灾区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岳阳军分区 根据防汛抢险需要
,
及时协调组织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防汛抗灾任务
;
负责协调援岳部队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市武警支队 负责组织武警官兵担负抗洪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防汛抗灾任务。
市公安消防支队 依照市防指指令
,
参与防汛救灾
,
承担抢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应急办
协调指导防汛抗灾的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有关工作
;
负责审查防汛救灾应急预案。
市水文局 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
,
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
,
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国网岳阳供电公司 负责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和设备抢修
;
保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用电
;
负责分蓄洪区电力线路保安及分洪后灾区的电力恢复工作。
2.3 专家组
市
防指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
,
为防汛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3.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 各级防指建设雨水情监测系统
,
作为预防预警和指挥决策支撑平台。
3.1.2 各级气象、水文、国土等部门负责当地灾害性天气、洪涝、山洪
地质
等灾害的监测预报
,
并向
各级防指及时
报送信息。
3.1.3 各级
防指
严格按照雨水情收集、汇报制度以及险情登记、汇报制度等做好信息收集、研判、报告工作。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
,
各级水文部门做好洪水预报工作
,
及时向
防指
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
,
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
防指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
,
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
,
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
,
及时预报最新水情
,
为抗灾救灾提供依据。
3.2.2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
,
各级
防指
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
,
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
并做好排涝相关准备工作
。
必要时
,
由当地政府
(管委会)
组织低洼地区群众及单位及时转移
人员和
财产。
3.2.3 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编制群众安全转移方案
,
按权限报
防指
审批。
(2)蓄滞洪区管理单位
应
加强监测预警
,
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
并向上级
防指
和同级
防指
报告。
(3)运用蓄滞洪区时
,
当地政府
(管委会)
、
防指
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
发布预警信息
,
按照相关方案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山洪灾害可能发生的地区
,
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
,
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
。
水文、气象、国土等部门密切联系与配合
,
实现信息共享
,
及时发布预报预警。
(2)山洪灾害易发区的
防指
组织国土、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方案
,
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
,
划分并确定区域内山洪灾害易发地点和范围
,
制订安全转移方案等。
(3)山洪灾害易发区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
,
落实观测等措施
。
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
,
降雨期间
,
加密观测、巡逻等
频次
。一旦发现危险征兆
,
立即采取报警、转移群众等措施
,
并及时将重要信息向
防指
报告。
4.应急响应
根据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
,
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4.1 Ⅳ级响应
4.1.1 Ⅳ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
进入Ⅳ级响应。
(1)
24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且笼罩面积达到1500至2500平方公里
;
或6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笼罩面积超过500平方公里;
(2)长江干流沿线堤垸、洞庭湖区堤垸、汨罗江干流(平江站)水位逼近警戒水位
,
且预报仍将继续上涨
,
堤垸出现一般险情;
(3)气象部门预报
,
我市部分地区将出现强降水过程等灾害性天气
,
可能造成洪涝灾害;
(4)一个县市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
,
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4.1.2
Ⅳ级响应启动程序
市防办根据天气预报、雨水情、灾险情提出启动建议
,
由市防指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4.1.3 Ⅳ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指挥长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不定期进行防汛会商
,
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视汛情发展情况,
成立市防指
有关
工作小组,
服务防汛抗灾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的防汛救灾工作;
必要时
,
派出工作组赴相关县市区指导防汛工作。
县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关闭一线防洪大堤沿线穿堤建筑物
,
及时转移洲滩物资、人员
,
清理、疏通防汛通道
,
防汛队员上堤巡查
,
水利(水务)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险情处理工作。
4.2 Ⅲ级响应
4.2.1 Ⅲ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
进入Ⅲ级响应:
(1)
24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笼罩面积达到2500至5000平方公里
;
或6小时降雨量150毫米以上笼罩面积超过500平方公里;
(2)长江干流沿线堤垸、洞庭湖区堤垸、汨罗江干流(平江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
且预报将逼近保证水位
,
万亩以上堤垸出现较大险情;
(3)
气象部门预报我市将出现明显强降雨过程
,
并会造成较严重的洪涝灾害;
(4)湖区内涝严重
,
主要内湖水位超过保证水位
,
堤防出现险情
,
气象部门预报仍将出现强降雨
,
且危及周边群众等公共安全时;
(5)一个县市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
,
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
4.2.2
Ⅲ级响应启动程序
市防办根据天气预报、雨水情、灾险情提出启动建议
,
由市防指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4.2.3 Ⅲ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副指挥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到岗就位
,
统一指挥全市防汛抗灾工作
,
并定期进行防汛会商
,
研究抗洪救灾对策
,
发布指示和命令
。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的防汛救灾工作
;
包片防汛的市级领导和市直部门单位责任人视汛情发展赴防汛责任区
,
指导、协助当地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
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分析水利工程险情状况
,
提出处置意见
,
部署抗洪抢险
,
加强水库等各类防洪工程的调度运用。
4.
3 Ⅱ级响应
4.3.1 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
进入Ⅱ级响应:
(1)
24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或6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笼罩面积达到5000至7500平方公里
;
或6小时降雨量200毫米以上笼罩面积超过750平方公里;
(2)长江干流沿线堤垸和洞庭湖区堤垸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
万亩以上堤垸出现溃垸性严重险情;
(3)长江干流沿线堤垸和洞庭湖区堤垸水位超过保证水位
,
并继续上涨;
(4)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
,
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
,
严重危及沿线城镇安全;
(5)湖区内涝严重
,
主要内湖水位超历史最高水位
,
内湖堤防出现严重险情
,
气象部门预报仍将出现强降雨
,
且危及周边群众等公共安全时;
(6)一个县市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
,
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30人以上、50人以下。
4.3.2 Ⅱ级响应启动程序
市防办根据天气预报、雨水情、灾险情提出启动建议
,
由市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4.3.3 Ⅱ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政委、指挥长及全体成员到岗就位
,
领导和部署全市防汛抗灾工作
,
并视汛情发展随时召开紧急会议
,
分析未来天气变化情况和洪水发展趋势
,
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
,
实时调度人力、物力、财力参加抗洪抢险
。
发布紧急通知
,
督促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
贯彻上级部门关于抗洪抢险的指示精神
,
随时向省防指、市委、市政府通报情况
。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本行业抗洪抢险工作
。
包片防汛的市级领导和市直部门单位责任人赴防汛责任区
,
指导、协助当地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
岳阳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市防指要求调动兵力
,
做好处险抢险工作
。
必要时由市防指发出动员令
,
各级各部门单位及社会团体严阵以待
,
听候调遣。
4.
4 Ⅰ级响应
4.4.1
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
进入Ⅰ级响应:
(1)
24小时降雨量100毫米以上笼罩面积大于7500平方公里
;
或6小时降雨量200毫米以上笼罩面积超过1000平方公里;
(2)长江干流沿线堤垸和洞庭湖区堤垸水位接近或超过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3)大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
,
严重威胁下游城镇安全;
(4)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
并危及公共安全;
(5)万亩以上堤垸发生溃垸或一个重点堤垸发生溃垸;
(6)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我市境内蓄洪垸蓄洪;
(7)
一个县市区或一处防洪工程发生洪涝灾害
,
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50人以上。
4.4.2 Ⅰ级响应启动程序
市防办根据天气预报、雨水情、灾险情提出启动建议
,
由市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4.3 Ⅰ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政委、指挥长及全体成员到岗就位
,
领导和部署全市防汛抗灾工作
,
随时召开紧急会议
,
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
。
市防指紧急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包括军队、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人员)和物资全力抗洪救灾
。
包片防汛的市级领导和市直部门单位责任人赴防汛责任区
,
指导、协助当地开展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派出应急工作组奔赴灾区
。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本行业抗洪抢险工作
,
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投入抗洪救灾
。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加强防守
,
科学调度
,
做好蓄洪垸启用准备工作
。
市防指随时召开专题会商会
,
处理解决抗洪救灾面临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
及时向省防指、市委、市政府通报相关情况
,
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和命令
,
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必要时
,
市防指依法宣布全市或局部地区(流域)进入紧急防汛期
。
在紧急防汛期
,
市防指依法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
各级防汛机构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
,
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
必要时
,
公安、交通、海事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
,
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4.5 应急处置
4.5.1
水库、江河堤防、水闸、泵站、输水渠道或管道等水利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
,
各级人民政府
(管委会)
、
防指
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
,
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发出警报
,
并做好群众安全转移工作
;
迅速组织队伍抢险
,
力争避免垮坝、堤防决口、垮闸等恶性事件发生。
4.
5
.2 对因水利工程垮坝、决口等引起的大量灾民
,
各级
防指
要协调民政等部门
单位
实施紧急安置与救助。
4.
5
.3 洞庭湖区非常洪水的防守调度及蓄洪垸紧急救生、群众转移等按省防指相关方案组织实施。
4.
6
信息发布
各级
防指
按照《
岳阳市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
,
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
7
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
,
江、河、湖干流控制站水位退出警戒水位
,
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
,
由
市
防指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1.1 各级
防指
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
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
;
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依法
给予相应补偿
;
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
。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
要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
,
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1.2 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
和有关部门
单位协助上级部门
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200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6号公布)
进行补偿。
5.1.3 相关部门
单位
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
,
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
,
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5.1.4 各社会团体、个人及国
(境)
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
市
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
5.2 总结评估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
要对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等情况予以全面总结
,
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估
,
及时向
同级党委
、政府和
上级防指
报告。
6.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各级
防指
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足额的防汛抢险物资
,
平时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
,
确保应急所需
。
各级人民政府
(管委会)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灾物资供应
,
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6.2 通信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
(管委会)
应建立健全防汛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
配备与防汛应急需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
各级通信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防汛、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
,
利用现代通信手段
,
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6.3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管委会)
应当将防汛、抢险、救灾等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
确保防汛救灾应急所需。
当启动防汛Ⅲ级及以上响应后
,
市、县级财政部门按防汛指挥机构指令调度防汛资金投入防汛抗灾工作。
市、县级民政、农委、卫计委等相关部门分别向省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等经费
,
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
(管委会)
、
防指
加强防汛避灾减灾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
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增强全社会防汛减灾意识
,
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汛情灾情等信息
,
或在防汛应急处置中有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依
纪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涉嫌
犯罪的
,
依法追究
其
刑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防办
根据情况变化
,
及时提请
市
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
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