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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经市监处字〔2022〕109号

来源:未知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28 14:50 浏览次数:586

当事人:彭羽波

身份证号码:43062119760901****

住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启明星花园明星苑A6栋118号

联系电话:1777303****

主体资格证明名称:岳阳市开发区洞庭鱼怕饭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0MA4LXJ291G

经营地址: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启明星花园明星苑A6栋118号

2021年8月25日我局工作人员在岳阳市开发区洞庭鱼怕饭酒店的“黄颡鱼”进行了抽样检查。于2021年9于26日出具了No:JDYY20210414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确认,上述“黄颡鱼”为你店所购进,你店于2021年8月25日购进“黄颡鱼”17.6斤,进货价为13元每斤;截止案发日,上述产品已全部食用完,货值金额228.8元。

证据一:2021年10月30日你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代理书、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据二:2021年10月12日,本局对你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1月1日,本局对你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了你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事实,违法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违法所得为228.8元,以及你积极配合本局调查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9月26日由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No:JDYY20210414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兽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证明了你所销售的“黄颡鱼”兽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10月30日提供了进货方岳阳楼区邹友良水产零售店的《营业执照》一份;法人邹友良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进货单据一份。证明岳阳市洞庭鱼怕饭酒店的“黄颡鱼”是在该店购进。

上述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发表意见和证据提供人的确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管控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鉴于当事人在此案中积极配合调查,且对社会影响程度较小,秉着过罚相当的原则,本局决定对你作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28.8元;

二、处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2228.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银行转帐缴清上述罚款。收款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帐号:9021001201001000****,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岳阳分行营业部。当事人转帐缴纳罚款后,持转帐回执单和本处罚决定书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收据,本局财务室地址:岳阳市巴陵中路图书城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楼405室,电话:0730-8260383。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并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抄送本局一份,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2022年12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