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公示表 |
||||
单位 |
收费项目 |
文件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注(不同情形) |
岳阳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土地收益金 |
岳房发〔2014〕24号第一条 |
土地收益金=房屋成交金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住房面积÷房屋建筑面积)×10% |
只适用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 |
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 |
非商业79.38元/m2 |
|
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 县市价〔2011〕82号 |
商业106.1元/m2 |
|||
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让金) |
岳政办发﹝2017﹞29号 |
税务评估计税价格的1% |
房改房 |
|
岳政办发﹝2017﹞29号 |
税务评估计税价格的3% |
单位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 |
||
岳政办发﹝2017﹞29号 |
税务评估计税价格的3% |
按房改政策分配给职工但未经房改办审批的,以及国企改制时分配给职工的住房。 |
||
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让金) |
岳政办发﹝2017﹞29号 |
土地评估价的35% |
历史遗留的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商品住房。 |
|
岳政办发﹝2017﹞29号 |
土地评估价的40% |
历史遗留的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商业用房。 |
||
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1、《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426号); 2、《关于岳阳市城区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岳发改价费〔2017〕38号; 3、《关于重新明确我市主城区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岳发改价费〔2019〕271号) |
城市道路占用费:1.建设项目:0.75元/日.㎡;2.其它项目:1.5元/日.㎡ |
|
临时挖掘城市道路(包括管线、杆线)审批 |
见文件《关于重新明确我市主城区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岳发改价费〔2019〕271号) |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
《关于同意市土石方调配运输服务中心继续收取建筑垃圾中的土石方调配运输有偿服务费的批复》(岳发改价费〔2020〕111号) |
3.00元/立方米 |
||
岳阳市林业局 |
权限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18〕44号)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 |
|
权限内临时占用一般用途林地审批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湘财综〔2018〕44号) |
|||
岳阳市人防办 |
易地建设费 |
湘发改价费〔2014〕60号 |
44.8元/㎡ (地上建筑面积) |
由未按规定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省和国家另有文件规定除外) |
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 |
||||
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 |
||||
岳阳市水利局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财综〔2014〕8号、 湘财综〔2014〕49号 |
1.0元/平方米 |
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
国网岳阳供电公司 |
电力延伸服务收费 |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岳阳市电力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岳发改价商﹝2018﹞395号) |
低压单相表新装(架空进户线)880元/户;低压单相表新装(电缆进户线)1280元/户;低压三相表新装(架空进户线)1650元/户;低压三相表新装(电缆进户线)2400元/户;低压三相表带互感器新装(架空进户线)6300元/户;低压三相表带互感器新装(电缆进户线)8600元/户;单相电表计量装置移位100元/块;三相电表计量装置移位200元/块 |
|
高可靠性供电费 |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经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价重﹝2004〕25号) |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 |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大工业电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6】704号),对企业自建双回路和双电源供电的(除第一回路外,其他回路均由企业或第三方建设的视同用户自建),且用户提供了自建或第三方建设的依据的,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
|
0.38/0.22:架空270元,地下电缆405元 |
||||
10:架空270元,地下电缆405元 |
||||
35:架空270元,地下电缆405元 |
||||
63:架空270元,地下电缆405元 |
||||
110:架空270元,地下电缆405元 |
||||
220:架空270元,地下电缆405元 |
||||
岳阳市自来水公司 |
阶梯水价比例和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水损费) |
岳发改〔2016〕454号 |
居民:一阶梯3.38 |
|
居民:二阶梯4.50 |
||||
居民:三阶梯5.61 |
||||
非居民5.20 |
||||
特种 10.97 |
||||
15口径立户 |
岳发改〔2016〕454号 |
2080 |
直接挂表 |
|
15口径立户 |
岳发改〔2016〕454号 |
2250 |
无表井盖挂表 |
|
岳阳华润燃气 有限公司 |
居民用户建设费 |
《关于规范居民用户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的通知》 (湘价商﹝2009﹞91号) |
1800元/户 |
|
气价 |
《关于联动调整长沙等9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湘发改价商﹝2018﹞576号) 《关于联动调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岳发改价商﹝2018﹞297号) |
第一档:0-390立方米 2.73元/立方米 |
||
第二档:391立方米-600立方米 3.28元/立方米 |
||||
第三档:600立方米以上 4.10元/立方米 |
||||
非居民用气:3.49元/立方米 |
||||
车用天然气(CNG):6.03元/公斤 |
||||
岳阳市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 |
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安装费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网融合试点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15号〕 2、《关于推进新一轮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的通知》(湘新广〔2017〕39号) 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9〕) 4、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明确市中心城区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岳发改价服〔2018〕441) 5、《湖南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设施建设标准》DBJ43/003-2012 6、《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与验收准》:GB/T51265-2018 |
建筑面积每平方6元 |
岳阳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商标注册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
270元 |
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27元 |
补发商标注册证 |
450元 |
|||
商标转让 |
450元 |
|||
商标续展 |
450元 |
|||
商标续展延迟费 |
225元 |
|||
出具商标证明 |
45元 |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
135元 |
|||
集体商标注册 |
1350元 |
|||
证明商标注册 |
1350元 |
|||
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1、《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426号); 2、《关于岳阳市城区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岳发改价费〔2017〕38号; 3、《关于重新明确我市主城区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岳发改价费〔2019〕271号) |
城市道路占用费:1.建设项目:0.75元/日.㎡;2.其它项目:1.5元/日.㎡ |
|
临时挖掘城市道路(包括管线、杆线)审批 |
见文件《关于重新明确我市主城区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岳发改价费〔2019〕271号) |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
《关于同意市土石方调配运输服务中心继续收取建筑垃圾中的土石方调配运输有偿服务费的批复》(岳发改价费〔2020〕111号) |
3.00元/立方米 |
||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岳城管发〔2020〕15号) |
见文件《岳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岳城管发〔2020〕15号) |
||
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 |
非商业79.38元/m2 |
|
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 县市价〔2011〕82号 |
商业106.1元/m2 |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
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 |
80元/件 |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
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 |
550元/件 |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湘发改价费﹝2017﹞264号 |
10元/本 |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让金) |
岳政办发﹝2017﹞29号 |
税务评估计税价格的1% |
房改房 |
|
岳政办发﹝2017﹞29号 |
税务评估计税价格的3% |
单位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 |
||
岳政办发﹝2017﹞29号 |
税务评估计税价格的3% |
按房改政策分配给职工但未经房改办审批的,以及国企改制时分配给职工的住房。 |
||
土地收益金(土地出让金) |
岳政办发﹝2017﹞29号 |
土地评估价的35% |
历史遗留的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商品住房。 |
|
岳政办发﹝2017﹞29号 |
土地评估价的40% |
历史遗留的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商业用房。 |
||
岳阳市湘北公证处 |
公证 |
湘发改价费〔2016〕432号 |
见文件 |
|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能力鉴定 |
湘价费〔2010〕65号 |
200元/项 |
精神疾病为300元/项 |
岳阳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
土地收益金 |
岳房发〔2014〕24号第一条 |
土地收益金=房屋成交金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住房面积÷房屋建筑面积)×10% |
只适用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 |
专项维修资金 |
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七条、岳房告〔2013〕1号 |
配电梯110元/平方米 |
||
未配电梯60元/平方米 |
||||
岳阳市林业局 |
权限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18〕44号)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对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 |
|
权限内临时占用一般用途林地审批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湘财综〔2018〕44号) |
|||
岳阳市水利局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财综〔2014〕8号、 湘财综〔2014〕49号 |
1.0元/平方米 |
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
岳阳市人防办 |
易地建设费 |
湘发改价费〔2014〕60号 |
44.8元/㎡ (地上建筑面积) |
由未按规定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缴纳(省和国家另有文件规定除外) |
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 |
||||
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 |
||||
岳阳市公安局 交警支队 |
驾驶证工本费 |
湘价费〔2008〕63号 |
10元/本 |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
湘价费〔2008〕63号 |
10元/本 |
||
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10元/本 |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湘价费〔2008〕63号 |
100元/副 |
||
临时通行牌证工本费 |
湘价费〔2008〕63号 |
5元/本 |
||
换证驾驶人体检 |
湘价医〔2014〕82号 |
25元/次 |
||
拍照、打印照片 |
湘价医〔2014〕82号 |
15元/次 |
||
初学驾驶人体检 |
湘价医〔2014〕82号 |
30元/次 |
||
国网岳阳供电公司 |
电力延伸服务收费 |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岳阳市电力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岳发改价商﹝2018﹞395号) |
低压单相表新装(架空进户线)880元/户;低压单相表新装(电缆进户线)1280元/户;低压三相表新装(架空进户线)1650元/户;低压三相表新装(电缆进户线)2400元/户;低压三相表带互感器新装(架空进户线)6300元/户;低压三相表带互感器新装(电缆进户线)8600元/户;单相电表计量装置移位100元/块;三相电表计量装置移位200元/块 |
|
高可靠性供电费 |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经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湘价重﹝2004〕25号) |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千伏) |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大工业电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6】704号),对企业自建双回路和双电源供电的(除第一回路外,其他回路均由企业或第三方建设的视同用户自建),且用户提供了自建或第三方建设的依据的,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
|
0.38/0.22:架空270元,地下电缆405元 |
||||
10:架空270元,地下电缆405元 |
||||
35:架空270元,地下电缆405元 |
||||
63:架空270元,地下电缆405元 |
||||
110:架空270元,地下电缆405元 |
||||
220:架空270元,地下电缆405元 |
||||
岳阳市自来水公司 |
阶梯水价比例和延伸服务收费标准(水损费) |
岳发改〔2016〕454号 |
居民:一阶梯3.38 |
|
居民:二阶梯4.50 |
||||
居民:三阶梯5.61 |
||||
非居民5.20 |
||||
特种 10.97 |
||||
15口径立户 |
岳发改〔2016〕454号 |
2080 |
直接挂表 |
|
15口径立户 |
岳发改〔2016〕454号 |
2250 |
无表井盖挂表 |
|
岳阳华润燃气 有限公司 |
居民用户建设费 |
《关于规范居民用户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的通知》 (湘价商﹝2009﹞91号) |
1800元/户 |
|
气价 |
《关于联动调整长沙等9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湘发改价商﹝2018﹞576号) 《关于联动调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岳发改价商﹝2018﹞297号) |
第一档:0-390立方米 2.73元/立方米 |
||
第二档:391立方米-600立方米 3.28元/立方米 |
||||
第三档:600立方米以上 4.10元/立方米 |
||||
非居民用气:3.49元/立方米 |
||||
车用天然气(CNG):6.03元/公斤 |
||||
岳阳市有线电视宽带网络有限公司 |
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安装费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网融合试点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1〕15号〕 2、《关于推进新一轮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工作的通知》(湘新广〔2017〕39号) 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向户户通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9〕) 4、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明确市中心城区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岳发改价服〔2018〕441) 5、《湖南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设施建设标准》DBJ43/003-2012 6、《有线电视网络工程施工与验收准》:GB/T51265-2018 |
建筑面积每平方6元 |
收费项目公示表 |
||||
单位 |
收费项目 |
文件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岳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频率占用费 (集群、市州) |
目前: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2000元/频点/年 |
依据湘发改价费〔2017〕534号,按收费标准均降低20%,下同(取消的除外) |
频率占用费 (无绳电话系统) |
源自:湘价费〔2009〕139号、 《计价费〔1998〕218号: 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 |
150元/基站/年 |
||
频率占用费 (电视台-市州级台) |
10000元/节目(套)/年 |
|||
频率占用费 (电视台-县级台) |
5000元/节目(套)/年 |
|||
频率占用费 (广播电台-市州级台) |
500元/节目(套)/年 |
|||
频率占用费 (广播电台-县级台) |
100元/节目(套)/年 |
|||
频率占用费 (船舶电台-1600总吨位以上) |
2000元/艘/年 |
目前船舶电台管理已由海事部门管理 |
||
频率占用费 (船舶电台-1600总吨位以下) |
1000元/艘/年 |
目前船舶电台管理已由海事部门管理 |
||
频率占用费 (船舶电台-功率≥20吨马力的渔船) |
100元/艘/年 |
目前船舶电台管理已由海事部门管理 |
||
频率占用费(固定电台) |
1000元/频点/年 |
均降低20%,下同 (除取消外) |
||
频率占用费(移动电台) |
100元/台/年 |
|||
频率占用费 (微波站-工作频率10GHz以下) |
40元/站/MHz/年 |
|||
频率占用费 (微波站-工作频率10GHz以上) |
20元/站/MHz/年 |
|||
频率占用费 (微波站-有线电视传输) |
600元/站/MHz/年 |
|||
频率占用费(地球站) |
250元/站/MHz/年(发射) |
仅Ku波段(12.2-12.75/14-14.5GHz)高通量卫星系统的取消。 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频率占用费 (无线接入系统-1.8GHz) |
150元/基站/年 |
|||
频率占用费 (无线接入系统-400MHz) |
500元/基站/频点/年 |
|||
频率占用费(扩频) |
40元/基站/MHz/年 |
|||
频率占用费 (无线数据频段) |
800元/频点/基站/年 |
原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不变 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1000元/MHz/基站/年 |
223-235MHz频段(采用载波聚合) 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SCDMA无线接入基站 |
75元/基站/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