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FQDR-2018-01006
岳经办发〔2018〕71号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区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廉洁、高效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区管委会作出的涉及本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重大公共利益、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策机关应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年度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决策启动、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决策公开。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区管委会主任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区管委会主任确定;
(三)区管委会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能提出的决策建议,依程序报区管委会主任确定;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相关部门提出的决策建议,相关部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报区管委会主任确定。
第八条 启动决策程序前,决策机关应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起草决策方案草案等工作。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和分析决策所需信息。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协调,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专业性工作可由决策承办单位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服务机构完成。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乡、镇、管理处的意见。
对拟不采纳的反馈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进行沟通、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承办说明中作专门记录和说明。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内容的需要和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和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邀请受决策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的意见归类整理,采纳合理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除依法必须举行听证会外,其他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举行听证会的,由区管委会部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拟定,报区管委会确定。
第十三条 决策听证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陈述人、听证参加人组成。听证主持人由区管委会主任指定,可由区办公室或法制办负责人担任,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听证陈述人为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
(二)听证参加人的人数由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和影响范围确定,听证参加人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听证参加人报名人数较多时,可随机抽选代表参加,听证参加人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三)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十五日前公布听证会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信息。
(四)决策方案草案和说明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五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五)除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六)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听证笔录应由听证会的全体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听证报告由记录员根据听证笔录整理,供决策机关参考。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视拟决策事项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需进行专家论证的,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三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相关领域的决策咨询专家库。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从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专家中随机抽取选定参加论证的专家。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决策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组织进行,也可委托有关专门研究机构作出。
决策风险评估后应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就决策执行后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民生保障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防范、减缓或化解措施。
第十六条 决策方案草案应当经决策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修改形成决策方案送审稿,并制作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应当包含对方案拟制过程的说明,对方案内容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风险评估情况的说明,对公众意见、专业论证意见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等内容。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方案送审稿报送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区法制办审查的决策方案,不得提交区工委、管委会审议。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报送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批单;
(二)决策方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
(三)风险评估报告、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四)决策方案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送审材料齐全的,区法制办应当对决策方案送审稿进行审查;送审材料不齐全的,区法制办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回要求补齐材料。
第十九条 区法制办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决策方案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作出的主体是否具有法定权限;
(二)决策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
(三)决策承办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条 重大复杂的决策方案,区法制办可再次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可作为区法制办提出审查意见的重要依据。
对未经听证的决策方案,区法制办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组织决策听证。
第二十一条 报送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专家论证和组织听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二十二条 区法制办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方案送审稿分别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同意提交区管委会审议;
(二)不同意提交区管委会审议;
(三)同意提交区管委会审议但需修改方案部分内容;
(四)退回决策方案,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和承办程序后再报送合法性审查。
区法制办对决策方案送审稿的合理性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暂缓决策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方案提交区工委、管委会审议,应当向区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方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
(三)区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公众参与及专家论证、听证等相关材料;
(五)决策方案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第二十四条 区办公室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审议的材料后,认为材料齐全的,应当提请区管委会集体审议。
决策方案经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区管委会主任决定提交区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
决策方案经区管委会主任决定提交区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的,区办公室应当提前将方案及有关材料送交参会人员。
第二十五条 区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决策方案时,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方案说明;
(二)区法制办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三)参会人发表意见;
(四)决策事项的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发表意见;
(五)区管委会主任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经区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区管委会主任作出决定,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区管委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签发,以区管委会名义或授权区办公室印发正式文件发布执行;
(二)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再审议;
(三)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修改后由区管委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签发,以区管委会名义或授权区办公室印发正式文件发布执行;属重大、原则性修改的,修改后安排重新审议;
(四)作出暂缓决定超过一年的,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缓期间,决策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区工委、管委会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区管委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七条 区管委会主任的决定与参会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区工委、管委会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参会人员应对各自发表的意见负责,参会人员没有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决策方案。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机关应当通过区管委会报刊、网站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决策结果及依据。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决策档案制度,由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程序形成的相关材料及时完整报送区办公室归档。
第三十条 乡、镇、管理处重大行政决策形成的正式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区法制办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决策作出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等。
第三十一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参加决策过程的专家、专业机构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乡、镇、管理处及区管委会部门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