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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11-16 00:00 浏览次数:159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岳政发〔2010〕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区属融资平台所筹资金;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社会保障等公益性项目;
(二)交通、农林牧业、水利、环保、能源和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三)政府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建设项目;
(五)重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分工负责制。
管委会对全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统一计划管理,统一决策管理,统一资金调度,严格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区发改局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审批及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项目招标方式、范围、组织形式的核准、招投标活动监管、项目储备、节能评估及项目稽查等相关工作。
(二)区建设交通局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汇总和总调度;组织实施全区规划道路、公路、交通、广场、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负责全区建设工程勘探、设计、监理等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组织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
(三)区财政局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投资评审管理、财务活动的监督、审核;许可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标底审查、跟踪评审、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并对项目投资绩效进行评价。
(四)区属融资平台负责其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安排、预算编制、决算初审等管理,代管委会行使项目投资业主职责。
(五)区安置局负责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管理。
(六)水利、农林、环保、社会事业类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由相关乡镇、管理处和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七)区规划、国土、环保、房产、安监、农办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相应管理和监督。
(八)区国资局按财政部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资产数额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或委托管理。
(九)区审计分局应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竣工(结)决算及工程变更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十)区监察局应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制定规范、具体的管理制度,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履职到位。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当通过合法性审查。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六条 建立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项目库建设由区发改局负责,凡需列入项目库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由区发改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项目库。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区发改局定期或不定期予以增补或删减。凡需列入当年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项目库中选取,通过审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由主管部门向区发改局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简化审批程序,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局审批。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及其依据;
(三)项目总投资及需要财政性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
(四)初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环评结论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确定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规划总平面图、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和节能评估报告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区发改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依法确定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后作出是否许可的批复。
可行性研究报告许可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投资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条 项目总概算由区财政局审查或评审,审核结果作为核定项目总概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区财政局会同区属融资平台于每年底提出下年度区财政性资金投资总规模。
(二)区内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建设计划报区发改局综合汇编。其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区建设交通局负责。
(三)区发改局应会同区建设交通局等单位,根据下年度区财政性资金投资总规模筛选项目,提出下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建议方案。
(四)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由管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年度财政性资金投资计划。
计划外项目需要启动建设或计划内项目需要调整建设规模的,应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管委会研究确定。
列入财政性资金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招投标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管委会批准后方可正式启动。
 
第三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核准程序。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应报区发改局核准。
第十四条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实行公开招标:
(一)工程建设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
(二)主要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
(四)工程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项,但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报管委会主任审批后,由项目业主(法人)在区招投标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招监委)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采取简易招标程序在区内抽签确定。
第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应当公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由项目业主(法人)在区发改局、建设交通局、财政局等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从市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中采取抽签或比选方式公开选定。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法人)应严格审查招标方案。项目业主(法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将招标方案报区招监委办公室和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备案。
招标方案内容包括: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评标定标办法、投标保证金等。
招标公告必须在市政府指定媒体(网络)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实行统一评标办法。
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性建设项目,应采用合理定价随机抽取法评标定标;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般性建设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定标。
采用以上两种评标办法的,应对投标人实行资格后审。
对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经区招监委研究报管委会同意后确定评标办法。
    第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招监委办公室监督下,统一到市政府政务中心进行。
    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招标人只能派一名具有相应资质的代表参加评标,且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其他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岳阳抽取终端)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四章 项目实施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的项目,由区有关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成立项目指挥部行使项目法人职责。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办理计划、规划、国土、建设、人防、环保、招投标及签约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应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及未签合同施工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限额设计制。设计文件应当依据已经批准的项目估算、概算进行限额设计,否则应当修改设计或重新设计。
修改已经生效的项目估算、概算、预算,需经原审批部门同意。未经规定程序审批,项目预算不得超过项目概算,项目概算不得超过项目估算。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依照有关规定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依据未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的设计文件送审时,应当先由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其勘察文件后再送审其设计文件。
(二)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资料提交区规划分局,区规划分局组织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许可后,方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设计方案许可后,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文件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初步设计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工程概算文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发改局审批。
(四)初步设计许可后,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严格工程预算管理。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投资业主应当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根据设计批准文件编制项目预算,并将项目预算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定招标限额价或合同价。
项目预算100万元以上的应报区审计分局复审确定。
项目投资总额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征地拆迁费用、主体工程费用、装饰装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有偿服务费、相关税费等。
第二十五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达到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 采取BT(建设─移交)、BOT (建设─经营─移交)、BTO(建设─移交─经营)等融资建设模式的项目,应当通过招标公开确定投资人。
第二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应依法签订合同。
各类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且应按招标采购确定的金额签订。推行标准合同文本,标准合同文本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区法制办审查后实行。
合同签订实行会签制,由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与投资业主协商起草,会签部门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批至法制办审查。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管委会主任审批。重大项目合同,由管委会研究决定。合同应由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与相对方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招标监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和施工单位发生与建设合同相关的工作联系,应当通过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量经监理、施工、业主三方签证后,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应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成立管委会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施工现场监管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
监管小组由区审计分局负责,区监察局、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
第三十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进行设计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价变更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监理、设计等签署意见,经区监管小组审核,报管委会领导批准后实施;施工单项合同价变更2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会同原设计单位签署意见,经监管小组审核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与管委会主任审批。
    (二)整体合同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监管小组审核、区招监委复核后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监管小组审核、区招监委复核后报管委会批准。
(三)项目的隐蔽工程,封闭前由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会同原设计单位签署意见,经监管小组核实并现场签证,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封闭。对自行封闭的工程,超过招标合同价部分的资金由施工方负责,项目竣工结算时不得追加。
(四)工程变更内容超出原合同(或招标)范围且增加工程量在50万元以上的,应重新招标并另行签订合同。禁止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擅自将增加的工程直接发包。
(五)项目投资总额增加幅度超过10%的,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应重新在区发改局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加强土石方工程管理。土石方类别的确定,有地质勘探资料的按勘探资料办理;无地质勘探资料的,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投资业主应当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部门对土石方类别及比例进行鉴定。
    土石方调配应经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会同区建设交通局确定方案,区城管监察执法大队负责监督。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完成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成立联合验收小组,投资业主、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评审、建设方、施工方、监理、设计等部门为成员。由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移交工程资料。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二)实行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制度。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成立联合验收小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行政审批行为需要验收的,相关审批单位应当参加。
(三)竣工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建设工程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负责单位提交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各参与单位应在竣工验收汇总表上签字盖章。
(四)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定。
(五)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验收未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及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六)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面建成后进行综合整体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第三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实行三审制度。
(一)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初审,区属融资平台投资建设项目应由投资业主进行初审;
(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当复审并出具结算审查意见书;
(三)审计分局审计后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送审的工程结算超出核定工程预算时,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应提供事前呈报管委会同意增加项目投资预算的相关文件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方可复审。
第三十四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应将项目审批、施工、竣工验收、决算等各环节的资料按市城建档案馆的工作标准及时归档。
移交区国资局管理的国有资产,应同时报送资产明细表和相关财务资料。
第三十五条 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当做到一项目一档案,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应配备专门档案整理人员,完成项目的档案材料应与项目建设同步。
项目决策阶段,应对相关会议记录、决策过程、批复文件等资料进行完整的积累和整理。项目交、竣工验收时,应完成项目文件材料的编制,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性。
有关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项目立项、招标、施工(包括勘探、设计、监理)、竣工验收、决算等档案资料移交区建设交通局建档保存。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三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计取相关服务费用应当参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项目招标代理费按不高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的价格与对方协商确定,监理费按不高于区指导价标准与对方协商确定。
(二)基础设施项目设计取费基数依据设计委托书,以完成设计项目审核后的预算总额为准,按不高于区指导价标准与对方协商确定,禁止分段分项分解项目,不得以项目概算数作为取费基数。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合同应按设计深度计取设计费。
(三)城市规划、勘测及地质钻探等不以工程造价为取费基数的项目,按不高于区指导价标准与对方协商确定(含评审费);规划设计应按委托要求明确是控制性详规还是修建性详规;勘探测量应明确等级类型和计量标准。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按相关文件执行,按程序审批。
第三十九条 承包工程应缴纳的建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由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同步代扣,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管委会融资建设的项目工程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价款。
 
第七章 资金支付和审计
第四十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支付应经过管委会资金调度会审议及管委会主任审批程序。
区属融资平台投资项目由管委会资金调度会提出意见,由各融资平台按有关规定审批支付。
第四十一条 资金调度会应由管委会分管财政的副主任召集,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资金调度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需求可临时召开。
第四十二条 工程勘测(测绘)、设计、监理等服务费用的支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工程勘测(测绘)、设计、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经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向投资业主报送工程勘测(测绘)、设计、监理费支付申请表;
(二)投资业主应根据实际情况审核编制工程勘测(测绘)、设计、监理费支付汇总表和资金调度审批表,提交资金调度会审查;
(三)审查通过后,由管委会分管领导签署审查意见报管委会主任审批支付。
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拨付。
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的,凭开工报告审批文件和监理单位的进度证明拨付资金。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初审后的支付款、复审完成后的支付款按合同约定支付;审计完成,保留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届满后结算。质保期内如有质量问题,则扣除相应工程质量维修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中间计量表向监理单位申请拨付工程款,监理单位向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
(二)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资金调度会审查;
(三)审查通过后,由管委会分管领导签署审查意见,报管委会主任审批支付。
(四)财政性资金补偿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报批费(土地报批过程中,省、市相关部门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土地报批工作经费),由区相关部门根据土地报批情况提出资金计划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资金调度会审查安排资金,由管委会主任审批支付。
第四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对重大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实行全程审计。
第四十六条 区审计分局的审计结论为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最终依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支付尾款。
第四十七条 区审计分局对项目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造价超过实际审定价20%的及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结果误差率超过3%的,应当记录在案,并抄送区监察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纳入项目信息公开。
第四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结余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处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区发改局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区财政局、建设交通局、监察局、审计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配合区发改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内容为项目审批、核准、计划执行、招投标、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工程质量等环节。
第五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超预算10%以上的项目应重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有义务预防和制止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及腐败行为。
    第五十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应按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重大项目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备案。
第五十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应及时公开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信息。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申请公开项目信息。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财政、投资业主应停止资金拨付,纪检监察机关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或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三)未设立专门账户进行专款专用或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虚报冒领项目建设资金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五)发现重大质量问题的;
(六)项目完工后不按规定办理财务决算,拖延、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不按规定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管委会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图纸设计、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监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代理、工程质量监理、工程价款结算等弄虚作假或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除不得再从事本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业务外,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其行为造成损失的,应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我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上级政府及部门在我区实施的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一三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