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FQDR-2024-01002
岳经办发〔2024〕6号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关于修改《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宅基地
与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相关文件精神,规范本区农村宅基地与村民住房建设管理,经区管委会同意,决定对《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宅基地与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岳经办发〔2023〕22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就修改条款通知如下: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区管委会将本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纳入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将民生建房工作经费及禁违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村庄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公告。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严格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和修改。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送批准。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各乡镇(管理处)负责管理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房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两公示”(即村组批前公示、乡镇批后公示),“三审核”(即村组审查、部分审核、乡镇审批)、“四到场”(批前选址审查到场、批后丈量定桩到场、开工放线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乡镇(管理处)农业农村(经管)、自然资源、禁违、公安、水利、林业、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村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区农村工作部牵头负责农村宅基地行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使用、流转等制度,指导乡镇建立健全宅基地联审联办工作机制,完善宅基地使用标准,指导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调查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参与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负责指导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评审、报批工作;负责审查在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农村宅基地需求;负责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负责联合竣工验收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相关手续的完善。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村民住房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分年度分批次逐级向上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户逐宗落实到地块,相关税费按相关政策依法依规缴纳。
五、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征收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的),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还建的;
六、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原有住房被征收已得到安置或者重新安排了宅基地的。
七、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以上情形中原有住房存在安全隐患的,制定方案后报相关部门进行审定;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确定为历史建筑的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保留建筑风貌的,可作修缮。
八、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自依法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超期需须重新提出申请。
九、将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村民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以下几项资料:①申请建房报告;②申请人(户主)身份证;③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④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区管委会免费提供的示范设计图等资料。
十、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村民住房原址重建的,应当在建成后3个月内拆除审批用地面积以外建筑设施;异地新建的,应当按承诺书在新房建成后6个月内处置原有建筑物并退出原有宅基地。
十一、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农村住房施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开发建设局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