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FQDR-2023-01002
岳经办发〔2023〕23号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土地
经营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技术开发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23年4月18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体系,有序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加大土地流转的扶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实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相分离,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鼓励和支持土地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参与流转土地。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村,可以土地股份合作社为平台,在流转土地时,农民可以先将土地流转给村级土地股份合作社,然后由合作社再与经营主体签订流转合同,风险由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承担,最大限度地降低土地流转的风险,使农民的收益得到保障。
第六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建立财政性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流转机制
第七条 区农村工作部(经管办)、各乡(镇、管理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 逐步健全和完善区、乡(镇、管理处)、村(社区)三级服务网络。区、乡(镇、管理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可设置政策咨询、信息登记和发布、项目资质审查、收益评估、合同签订和鉴证、变更备案等服务窗口,为流转双方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
第九条 区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承担下列工作:审核流入主体的资质,发布本区域土地流转供求信息,提供规范的合同文本,开展土地流转培训,指导乡(镇、管理处)、村(社区)开展土地流转工作,依法调解仲裁土地流转纠纷,具体工作如下:
(一)负责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和管理;
(二)开展土地流转培训,指导乡(镇、管理处)、村(社区)开展土地流转工作;
(三)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发布和更新;
(四)负责储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项目;
(五)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格式文本,接受相关咨询;
(六)指导乡(镇、管理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工作。
第十条 乡(镇、管理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承担下列工作:
(一)接受承包方书面委托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流入主体进行资格审查;
(二)指导流转双方当事人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根据流转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合同鉴证;
(三)负责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登记;
(四)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关信息收集、报送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五)办理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土地流转服务站承担下列工作:
(一)汇总、上报本村土地流转信息;
(二)组织流转洽谈,指导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三)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和档案;
(四)帮助农户办理土地流转委托协议;
(五)负责处理土地流转纠纷,做好土地流转工作。
第十二条 有流转意向的承包方,可将流转信息书面告知村土地流转服务站,也可以采取委托流转的方式,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注明流转土地的地点、亩数、土地类型、流转期限、流转意向价格及付款方式等。受让方可将供需信息以委托书的形式告知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中介组织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第十三条 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将流转供需信息登记、汇总、整理后,及时上报乡(镇、管理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通过委托中介机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流转的,流转信息同时报流转地所在地的乡(镇、管理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管理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将信息筛选分类后,逐级上报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土地流转供需信息在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公开发布,或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电子信息平台网上发布。
第三章 流转方式及程序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采取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有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承包方自愿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
(四)流转双方当事人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事项达成一致;
(五)流转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对象和方式。流转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流转土地经营权,也可以书面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中介机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流转。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流转土地。
第十六条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送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协助受让方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等手续。
第十七条 土地流转价格提倡实物折价、货币兑现。区、乡(镇、管理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可以对流转土地位置、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土地种养收益、收入水平、供求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提供流转底价参考,可根据市场变化,约定一定比例和年限递增。土地流转最终价格可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挂牌、拍卖确定,或者委托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就流转方式、期限、价格等条件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流转意向。受承包方或受让方书面委托的,可代表委托方统一与对方进行协商。各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可为流转双方当事人提供协商场所,为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提供便利。
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后,流转双方当事人可向乡(镇、管理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公证机关申请合同鉴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进行合同鉴证。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管理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备案一份。
第二十一条 乡(镇、管理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二条 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实施联审,对其开展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控。
第二十三条 对农村土地流转实行流转土地用途管控,防止“非农化”、遏制“非粮化”。
第二十四条 区域范围内新引进的农业投资项目,其实施主体需在我区登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公司或合作社)。根据项目标准,由相应主体一并开展项目与土地流转联审。新引进投资项目100万(含)以上1000万以下(包括本地经营主体新增投资)的农业项目或土地流转100亩以上500亩以下且流转时间两年以上的农业项目,由乡(镇、管理处)设立审查评估小组,并审查备案,审查决定由审查评估小组负责人签字,加盖村(社区)、乡(镇、管理处)公章,上报区农业项目联审办公室备案。新引进投资项目1000万元(含)以上(包括本地经营主体新增投资)的农业项目或土地流转500亩以上且流转时间两年以上的农业项目,由区级设立审查评估小组,并审查备案,审查决定由审查评估小组负责人签字,加盖村(社区)、乡(镇、管理处)公章,上报区农业项目联审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完善项目评估决策机制,按照“生态环保、节约集约、产业导向、效益提升”的原则,在项目用地流转(或征用)前进行评估,全面实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土地流转联审制、备案制。
第二十六条 成立由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农村工作、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商务粮食、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属地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投资项目和土地流转联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业项目联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区农村工作部,由区农村工作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土地流转由区农村工作部具体负责指导和服务。区农业项目联审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对新引进农业项目实施主体经营能力、项目可行性与必要性及环境影响、对土地流转拟承包客户相关资质等方面进行把关,提出会审意见。乡(镇、管理处)、村(社区)的联审工作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引进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投资导向和产业布局要求,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粮食功能区建设规划和环保准入等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内容、生产技术模式和采用设施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植业。
第二十八条 所有项目经联审同意后,受让方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所有评估决策相关资料档案(含项目情况、评估报告、联审记录等)由区农业项目联审办公室汇总整理存档,并报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简化新引进项目审批手续,相关手续由乡(镇、管理处)全程代办,实行限时办结( 30个工作日内)。实行优化营商环境承诺制,在新引进项目签订正式合同的同时,由乡(镇、管理处)代表区管委会与项目投资方签订优化营商环境承诺书,为项目在手续办理、建设施工及生产经营中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服务保障。
第三十条 申请联审的项目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流入方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土地流入方与土地流出方(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意向性协议;
(三)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租赁价格、地块等级等作出初步说明。
第三十一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土地流转联审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体审查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办理;
(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商务粮食、市场监管、贸促会、科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进行联审。
第三十二条 对通过联审的项目,可依法优先安排并支持申报各级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科技等项目。
第三十三条 区农业项目联审办加强对通过联审的项目的指导和管理,认真做好项目主体的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区农村工作部严格按照项目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确定的项目标准和项目协议书,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区农业项目联审办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三十五条 投资主体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项目投资产业和投资内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需调整的,应当提前报备,重新进行联审。凡达到联审要求不上报进行联审的,对相关乡(镇、管理处)、村(社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相应分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建立分级备案制度
第三十六条 建立分级备案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强化区、乡(镇、管理处)两级的责任”原则,以区、乡(镇、管理处)为主进行备案,村(社区)为责任主体,乡(镇、管理处)、区农村工作部(经管办)为监督主体,加强租赁农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审定备案事项应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对租赁农地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作为审查备案重点。已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备单位要及时补报、续报材料。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的,需重新备案或注销备案。
第三十八条 社会资本经营主体流转农民土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流转地所在村民小组或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书,申请必须提供书面材料;
(二)与承包方或村(社区)、村民小组等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三)填写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审查备案表等资料,村委会及时向乡镇政府报送相关信息,等待相关部门审查审核。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方与相关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三十九条 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一次性租赁农民承包地面积100亩以下的,由村(社区)审查决定,审查评估小组负责人签字,加盖村(社区)印章,上报乡(镇、管理处)备案;对一次性租赁农民承包地面积100亩至500亩的,由乡(镇、管理处)及时组织审查小组,会同村(社区)进行审查,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乡(镇、管理处)评估小组负责人签字,加盖乡(镇、管理处)印章,上报区农村工作部(经管办)备案。
第四十条 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一次性租赁农民承包地面积500亩至2000亩的,由乡(镇、管理处)组织审查小组审查同意做出初步审查决定,乡(镇、管理处)评估小组负责人签字,加盖乡(镇、管理处)印章,上报区农村工作部 (经管办);由区分管领导组织区农村工作部(经管办)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土地流转审查小组审查,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审核意见,并由区农村工作部(经管办)备案。各级审定备案事项应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一次性租赁农民承包地面积2000亩以上或涉及整村流转的,由乡(镇、管理处)初审报区农村工作部(经管办),区农村工作部(经管办)复审通过后报市、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主管部门需每年对租赁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定期开展监督,重点检查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流转承包地用途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农地使用监管,对于土地撂荒的,可停发农业补贴并责令整改。对于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可以依法解除农地租赁合同。对于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耕地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各乡(镇、管理处)做好土地流转风险评估,并报区农村工作部(经管办)备案。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矛盾纠纷调解制度,强化流转合同的履约监督,引导流转双方当事人依法依规解决流转矛盾。
第四十五条 各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可以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提供生产技术、市场营销等服务,促进规模经营主体提高规模经营效益和合同履约能力,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区、乡(镇、管理处)经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管,防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长期闲置撂荒以及破坏土壤肥力的掠夺性式经营行为。
第六章 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引导租赁农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与农户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中应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明确租赁农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应先付租金后用地,当年流转费全额兑现。并给村集体协商缴纳一定数量的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租赁合同期满,租赁者无违约行为的,风险保障金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第四十七条 风险保障金由各乡(镇、管理处)设立专户管理,严禁挪作他用,各乡(镇、管理处)要切实加强对风险保障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为了鼓励村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对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的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流转土地的可以村集体“三资”作为风险保障金。
第四十九条 流转土地 100亩以上的可协商约定缴纳风险保障金,出现以下情形的风险保障金不予退还:
(一)经营主体(法人)虽未宣告破产、关闭、撤销、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的;
(二)经营主体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无其他流转合同承担者,原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其他事宜造成土地流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本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