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FQDR-2022-01010
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岳经办发〔2022〕74号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22年11月24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策机关可以制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章 决策形成程序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遵循下列程序:
(一)区管委会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区管委会所属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处)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五条 启动决策程序前,决策机关应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起草决策草案等工作。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和分析决策所需信息。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协调,形成决策草案。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决策草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拟不采纳的反馈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进行沟通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承办说明中作出说明。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内容的需要和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听证会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九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事项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说明,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联系部门、联系方式等。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的意见归类整理,充分采纳合理意见。
第三节 专家论证与风险评估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相关领域的决策咨询专家库。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决策风险评估。
决策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组织进行,也可委托专业机构作出。
决策风险评估后应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就决策执行后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生态环境、民生保障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
第四节 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决策草案在提交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报送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
(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有关法律依据。
送审材料齐全的,司法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审查;送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要求补齐材料。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决策草案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五条 重大复杂的决策草案,司法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可再次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可作为审查意见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报送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专家论证和听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五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交区工委、管委会审议,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报告等履行相关程序的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有关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经区工委、管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区管委会主任根据审议情况作出决定,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区管委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签发,以区管委会名义或授权区办公室印发正式文件发布执行;
(二)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草案不再审议;
(三)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修改后由区管委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签发,以区管委会名义或授权区办公室印发正式文件发布执行;属重大、原则性修改的,修改后安排重新审议;
(四)作出暂缓决定超过一年的,决策草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缓期间,决策承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提请区工委、管委会再次审议,是否再次审议由区管委会主任决定。
第十九条 区管委会主任的决定与参会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区工委、管委会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参会人员应对各自发表的意见负责,没有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决策草案。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机关应当通过区管委会报刊、网站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决策结果及依据。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第三章 决策执行、评估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加决策过程的专家、专业机构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办法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建立决策档案制度,由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程序形成的相关材料及时完整报送档案部门归档。
第二十九条 乡、镇、管理处及区管委会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岳经办发〔2018〕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