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规范我区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务公开的监督,促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的考核范围是各乡镇、管理处,区属各部门。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工作机制。包括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形成各级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高度重视的工作格局。
(二)公开内容。包括公开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或变更。
(三)公开形式。包括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公开,方便群众。设立政务公开专栏、电子触摸屏、利用网络公开、政务通报会、听证会、新闻发布会、定期印发公开资料等形式公开。
(四)工作制度。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各项制度规定,健全完善本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制度,重点包括办事公开制度、首问责任制度、服务承诺制度、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等。
(五)监督措施。包括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开展工作,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设立意见箱,投诉电话和举报邮箱,建立评议制度、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工作成效。包括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群众知情权得到保障,群众评议满意,权力运行得到较好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七)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和考核标准。
第五条 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被考核单位就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并于每年考核工作进行前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民主测评、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平时考核占40%,年度考核占60%。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通报全区。并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年度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