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4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安部、建设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1995〕残联发字第66号 ),对残疾人驾驶专用机动车作出规定。通知说,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是下肢残疾人的代步工 具,原则上不应用于运营。但鉴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和当前残疾人的实际情况,从 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残疾人驾驶专用机动车运营问题,在目前安排残疾人就业确有 困难的城市,可作为过渡性措施,本着“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适当放开”的 原则,由残联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共交通客运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 后执行。在允许运营的区域,应控制运营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总数。未经批准的残疾人不 准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通知还对从事运营的残疾人应符合的条件、应办手续、应遵 守的规定等进一步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