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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岳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3-08-28 来源:岳阳市残疾人服务中心

岳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

岳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岳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

管理有关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6〕4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为征收对象。

用人单位将持有《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定了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国家规定为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职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

二、征收方式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核实,出具核定书,并及时将审核情况提供给当地税务机关。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如属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按季申报。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还应提交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核定书,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用人单位总机构和所属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所在地。

征收使用管理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省与市、县(市)区分成,其中5%为省级收入,95%为市、县(市)区收入

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管费用,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际入库数的5%安排。

岳阳楼区、云溪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入市级金库,其中:企业缴纳入库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扣除税务机关征管费用后,30%部分留存市本级,在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项目中统筹使用,70%部分返还至区;行政事业单位缴纳入库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扣除税务机关征管费用,全部返还至区。

由岳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和岳阳城陵矶新港区税务局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市级金库,由市本级统筹使用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包括年度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预算,按照预算资金管理的要求,履行年度预算审批程序,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1.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残疾人康复支出;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3.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4.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5.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6.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7.其他残疾人就业保障相关经费。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应当按照以下原则:

1.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市)区的有关规定和政策使用;

2.按照残疾人的实际需要和基本权益使用;

3.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使用;

4.按照预算、审计、监督的原则使用。

(四)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采购。

(五)用人单位如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需要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同级税务机关签署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

用人单位因多缴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用人单位向同级税务机关或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同级税务机关比照税收退库规定,开具收入退还书,由国库办理退库。

(六)(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优化绩效目标编制,残疾人联合会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完善绩效评价管理,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开展相关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使用单位对所申报、使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申报、使用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违法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行公示制度。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每年12月下旬,由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情况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岳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岳阳市税务局   

 

岳阳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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