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第一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二条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条 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四条 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五条 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起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相关规章、法规草案,调查掌握残疾人状况,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
第七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八条 按照残联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的规定,协助县(市、区)党委考察残联领导班子和做好残联干部的管理工作,对全市残联(协会)领导干部进行培训。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九条 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计划,做好收取、管理、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组织实施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指导监督和宏观管理残联系统的残疾人福利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
第十条 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扶贫计划,组织实施残疾人专项扶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承担市委、市政府和省残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市残联设4个内设机构:办公室、康复科、教就科、维权科,下设1个事业单位:市残疾人服务中心。机关党支部、纪检监察、工会和团委按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