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具体分为七个方面、二十二项内容: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准确把握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本形势。(二)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三)努力实现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五)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三、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六)提高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七)保障残疾人享有安全住房。(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九)发展残疾人教育。(十)促进残疾人就业。(十一)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五、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十二)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十三)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十四)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十五)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六、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十六)完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十七)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十八)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十九)加强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建设。七、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二十)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二十一)营造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良好法治环境。(二十二)动员各方力量参与残疾人事业发展。
《实施意见》指出,2010年到2015年,我市每年要扶持8000名以上残疾人增收脱贫。到2012年,基本完成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任务。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人人享有适度保障”,就业更加充分;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每人掌握一至两门脱贫致富的实用技术。力争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实现“政策法规体系完善、保障机制健全、服务体系完备、参与环境和谐、残疾人全面发展”。
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医,免交普通挂号费。鼓励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就医适当减免检查、治疗、住院等有关费用。将脑瘫、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患者用药、假肢(国产)装配、听力残疾儿童配备助听器等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城乡低保、五保户中的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1-2级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金个人缴纳部分由县市区政府给予补助。
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市级建立功能完善的残疾人康复管理服务中心和辅助器具供应服务中心;各县市区建设有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乡镇(街道)卫生院设立康复治疗室,配备专(兼)职康复医生。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对贫困残疾人急需的轮椅、盲杖、拐杖、助听器、助视器等基本辅助器具所需补助经费给予适当补贴。对持证残疾人在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购买辅助器具,凭二代残疾人证按零售价优惠20%,对确实需要又无力购买的给予免费配发。
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年满60周岁)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对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民政部门对未纳入低保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线以上50%)以及虽已纳入城乡低保,但由于突发性灾害、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维持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残疾人,给予临时救助。
加快推进残疾儿童学前康复与教育。对接受农村高中阶段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由学校减免30%的学杂费。对考入大中专院校的残疾学生和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学历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要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政府新开发的服务行业公益性岗位,凡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要优先安排不低于10%的岗位供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要优先核发营业执照,依法减免税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财政拨款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最低标准的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到2011年,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功能齐全、规模适度(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综合性服务中心,初步形成覆盖县市区的完善的残疾人综合性服务体系。
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公共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残疾人服务项目。加快残疾人托(安)养服务机构建设步伐,积极为家庭照料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提供安养工疗、康复学习场所。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对由家庭和亲友照料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必要的辅助器具和康复服务指导。
新建公园、广场、道路等必须建设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公共汽车停靠点要逐步增设孕、残、幼、老专用上下车通道,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并逐步设置盲文站牌,逐步开通无障碍公共交通线路和增开无障碍公交车。
盲人及1-2级重度肢残人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参观文化馆(室)、体育场馆、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场所。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自来水、用电、煤(天然)气等只收取工料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规定给予优惠。
(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