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 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 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 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另外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法律名称为简称)、《民 法通则》、《民事诉讼法》 、《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律师法》、《劳动法》、《教育 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体育法》、《婚姻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继承法》、《母婴保健法》、《 消防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告法》、《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保险法》、《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 《国防法》、《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监狱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个人所得税法》、《森林法》等36部法律均对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