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2年第10号公告,决定自2012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FUJIFILMManufacturing Europe B.V.)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7.5%,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FUJIFILMManufacturing U.S.A., Inc.)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6.2%。
2015年6月2日,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正式申请,主张终裁后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相纸的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根据对原产于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和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的进口相纸的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复审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相关反倾销税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3.5%,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3.6%。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6月29日起,将富士胶片制造(欧洲)有限公司(FUJIFILMManufacturing Europe B.V.)所适用的相纸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3.5%,富士胶片制造(美国)有限公司(FUJIFILMManufacturing U.S.A., Inc.)所适用的相纸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