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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活动中U币结汇的法律风险一

来源:市贸促会法律事务部 |浏览: |发布时间:2023-10-11 03:44

  ——民事法律风险

  由于我国对数字货币交易采取严格监管政策,外贸商面对很大的服务商履约风险。一旦外贸商将U币转入数字货币兑换服务商的钱包里,就失去了对U的控制。那么只要服务商拒不转账或潜逃,外贸商就会面临钱不到账、币也不知何处的境地。

  然而,从我国目前对数字货币的监管政策和司法态度,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要求服务商返还U币,存在一定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风险。例如,各地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以下述理由否定数字货币的虚拟财产属性,认为其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1.相关法律行为有违金融监管,违背公序良俗,应确认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支持这一观点的典型判决有江苏省南京中院(2020)苏01民终8925刘仙荣诉诸发隆委托合同纠纷案、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2)湘0304民初317号符湘平、李鑫合同纠纷案等。

  2.相关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支持这一观点的典型判决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0民终2799号曹燕、唐小刚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1民初874号杨湘怡、李亚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等。

  3.相关法律行为无效,造成的后果和引起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要求被告返还不予支持。

  支持这一观点的典型判决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36246号关以教、黎伟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4106号关于刘某某诉盛某某合同纠纷案等。

  4.原告要求保护的利益属于非法利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原告起诉。

  支持这一观点的典型判决有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2887号陈昭辉与杨秋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2)湘0304民初317号符湘平、李鑫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等。

  显然,虽然数字货币可以看作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目前我国尚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其为民法上之物,况且其不具有种类物的属性,在本案中不具有现实的可返回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即便起诉要求服务商继续履行支付人民币,根据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因此在上述起诉服务商要求其继续履行支付人民币的案件中,法院往往认定该交易无效,由外贸商自己承担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