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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贸易中各单据需要考虑的日期先后问题

来源:岳阳市贸促会 |浏览: |发布时间:2015-12-03 04:35

1.汇票:等于或晚于invoice日期;

 

2.商业invoice:一般可以先于或等于提单日期,也可以迟于提单日期,但是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或合理的交单日期。

 

3.海关invoice:不应迟于提单日期。


4.形式invoice:先于装运日期。

 

5.领事invoice:不应迟于汇票和提单日期。


6
.提单: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不能早于最早装运期。

 

7.保险单:投保日期除信用证有特殊规定外,应先于或等于提单日期,如果日期在提单日期后,则要有信用证特别许可,并写名保险责任及何时生效。

 

8.装箱单、重量单:与invoice日期相同或略迟于invoice日期,不应早于invoice日期。 3 [8 S5 d' j/ 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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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产地证书:可以迟于invoice日期,但不能迟于提单日期。


10
.普惠制产地证书:普惠制产地证书invoice上的号码和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invoice填写,签证当局签署日期和出口商签署日期不得早于invoice日期。

 

11.检验检疫证书:不能迟于提单日期,但某些鲜活产品不能过分早于提单日期。

 

12.出口许可证:先于或早于提单日期。


13.受益人证明:晚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14.电报、电传或传真抄本: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3天内。但信用证规定早的,要按信用证。

 

15.船长收据或证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

 

16.船公司船证明: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17.运费收据: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