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名称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贸促展管〔2006〕28号)
三、申请条件
出国办展是指符合相关规定的境内法人(以下称“组展单位”)向国外经济贸易展览会主办者或展览场地经营者租赁展览场地,并按已签租赁协议有组织地招收其他境内企业和组织(以下称“参展企业”)派出人员在该展览场地上展出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活动。
出国办展须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会签商务部)。组展单位应当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提出出国办展项目(以下称“项目”)申请,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组展单位申请出国办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册3年以上,具有与组办出国办展活动相适应的经营(业务)范围;
2.具有相应的经营能力,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
3.具有向参展企业发出因公临时出国任务通知书的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以地方人民政府名义出国办展,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除非友好省州、友好城市庆祝活动所必需,同一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的项目一年内不应超过2个。
(三)以商务部名义出国办展,由受商务部委托的组展单位或商务部委派的机构提出项目申请。
四、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
组展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逐个提出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1.《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申请表》原件;
2.我国驻赴展国使领馆商务机构同意函复印件。
首次提出项目申请的组展单位,除应提供前款规定的项目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与国外展览会主办者或展览场地经营者联系的往来函件复印件;
2.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证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5.事业单位批准成立机关或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基金会、民间非企业单位出国办展的批准件原件;
6.有因公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和单位出具的同意向参展企业发出因公临时出国任务通知书的证明函原件。
(二)人员复核申请
对于经批准的项目,组展单位最迟在展览会开幕前2周向贸促会提出出国办展人员复核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1.《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人员复核申请表》复印件;
2.国外展览会主办者或展览场地经营者出具的展览场地使用权确认函复印件。
(三)人员调整申请
人员复核结束后,人员发生变动但展位数不变或减少,组展单位可最迟在展览会开幕前5天向贸促会提出人员调整申请,提交《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调整申请表》复印件即可。
五、基本流程
(一)组展单位在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贸促会递交项目申请。提交申请时间至少比展会开幕时间提前6个月。
(二)项目申请批准后,最迟在展览会开幕前2周向贸促会提出出国办展人员复核申请。
(三)如参展人员发生变动,但展位数不变或减少,组展单位可最迟在展览会开幕前5天向贸促会提出人员调整申请。
上述流程都必须先登录出国展览业务管理系统(http://exhibit.ccpit.org/ccpitnew/servlet/ccpitnew.base.FrontServlet?handler=4000&operate=LoginUI)在线填写申请表,保存并提交后打印出纸质材料交贸促会。
六、审批时限及审批决定证件
(一)项目申请
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贸促会受理的起算日。自受理起算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初审决定并会签商务部。经会签同意后,报贸促会会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核发《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批件》,抄送相关部门;不符合条件的,核发未批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人员复核
在收到申请后并确认材料无误后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人员复核批件》,抄送相关部门;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人员调整
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调整复函,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收费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八、咨询服务
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中国贸促会展览管理办公室
咨询电话:010 88075054, 88075037
传真:010 88075426
电子邮箱:zhanguan@ccpit.org
九、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