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和地位作用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新部署、新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本部门中心工作,牢牢把握服务中心、建设队伍两大任务,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机关党组织,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为服务岳阳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2.地位作用。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充分发挥协助和监督作用,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夯实基础、激发活力,改进作风、提高效能等工作任务,加强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联系群众等方面的监督。
二、组织设置
3.规范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直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可以设立直属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设立机关基层党的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委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本部门纪检组(纪委)的指导。
4.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5.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应按期换届。机关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机关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任期届满,应及时换届。换届选举的请示应提前3个月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如需延期或者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并在届满3个月前报上级党组织审批。部门党组(党委)应重视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换届工作,适时提出机关党委(总支部、支部)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建议人选。各级机关工委要加强对换届工作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确保所属机关党委(总支部、支部)按期、规范地做好换届工作。
6.配备好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领导班子。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书记一般由本部门党组(党委)副书记或者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应按部门内设机构正职配备,人选应当征求上级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机关内设机构基层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由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上级机关党组织与部门党组(党委)共同负责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的选配,对不具备应有素质、年龄不能任满一届的不推荐、不批准。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三、工作职责(单独作一大点)
7.机关工委的主要职责。(原稿第29条提前,依据省委《实施办法》第31条)
(1)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严把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及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批关;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及时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2)了解和掌握直属单位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作风情况,定期向同级党委报告;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3)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处理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协助审理直属单位自办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依据中央《条例》第13条、岳纪办发[2013]20号文件)
(4)参加地方党委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5)加强与组织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对部门党组(党委)和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6)指导下级党的机关工委的工作。
(7)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8、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依据中央《条例》第12条和省委《实施办法》第3条)
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干部。机关党委所属党总支部和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在选举前须经机关党委审查同意,选举结果报机关党委审批。所属单位党组织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人选,经党组(党委)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组织关系隶属机关党委的,选举结果应当报机关党委审批。
协助党组(党委)管理群众组织的干部。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负责人的建议人选,应当征求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调整、奖惩、教育、培训等有关人事事项,干部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向机关基层党组织通报情况,征求意见。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客观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实施全程监督。
四、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删除发展)
9.推进学习型机关党组织建设。深化述学、考学和督学工作。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读书学习活动,建立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党员每年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40学时。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注重发挥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定期讲党课、作形势报告制度,部门党组(党委)负责人每年至少为机关全体党员讲一次党课。对党员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严格考核。
10.开展各类主题党建活动。紧密联系机关实际,按照“五好五带头”的要求,建立创先争优长效机制。扎实开展机关基层党建示范单位创建,“七·一”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活动,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11.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持并创新“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情况的制度。创新组织生活的内容和形式,落实组织生活登记制度,把组织生活开展情况列入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12.做好党员发展管理工作。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严把发展党员审查关,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强化党员管理,不断提高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13.落实服务党员举措。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坚持经常走访慰问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制度。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14.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建设。机关基层党组织要组织机关党员干部学习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加大专项治理力度,督促整改群众评议意见,树立机关良好形象。
15.加强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加强机关文化建设。深化文明机关创建工作,提高机关服务水平,提升干部职工素质。贴近机关党员干部精神文化需求,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精神文化氛围。
16.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党员领导干部应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基层党内民主和监督
17.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机关基层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18.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基层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制度。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19.推进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和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向党员及时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党的组织管理情况,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情况,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机关基层党组织要认真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者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反馈。建立健全例行公开、依申请公开、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党务公开保障制度。
20.完善机关基层党组织选举制度。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21.落实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制度。严格按照中央《条例》规定,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或者专职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组(党委)有关会议。
22.督促按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机关基层党组织要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做好党员群众意见的收集、转告和报告工作,将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督促所属基层党组织开好组织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各级机关工委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党组织生活的分类指导,特别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会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23.配齐配强机关党务工作人员。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50人以下的,配备1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也可增配1名;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50—100人的配备1-2名;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100—150人的配备2—3名;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150—200人的配备3—4名;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在200人以上的配备4名以上;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每千名职工增配1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引用省委《实施细则》第26条原文,已同市委编办协商,市委编办同意按省委文件执行。)
24.推进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交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选拔机关党务工作人员。注重选拔优秀后备干部和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工作岗位锻炼,尤其注重选配年轻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探索推行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跨单位交流。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委员)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进行轮岗交流。
25.加强党务工作人员培训。各级机关工委负责指导本级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制定机关党务工作人员教育培训规划,有计划地组织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党校是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培训的主阵地,要将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培训纳入主体班培训计划,并由同级财政拨付培训专项经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培训。
26.关心爱护党务工作人员。规范完善考核奖励办法,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中的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各级机关工委应有计划地向地方党委和部门党组(党委)推荐党务工作人员交流任职或者提拔使用。对任职时间较长、工作业绩突出的现任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七、加强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27.建立健全机关工委机构。市、县市区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作为市、县市区党委的派出机构,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纪工委书记由工委副书记或工委委员担任,作为同级纪委委员提名人选。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负责制,第一书记(书记)由地方党委副书记或者其他常委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书记(常务副书记)按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作为同级党委委员提名人选;委员按同级党委部门副职领导干部选配。(根据我市实际变换顺序)
28.强化部门党组(党委)的责任。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部门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1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部门党组(党委)要积极为机关基层党组织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提供保障,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强化党组(党委)书记抓机关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要直接抓,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机关基层党建工作。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要将部门党组(党委)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干部奖惩、提拔使用相挂钩。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在指导机关党建工作方面,部门党组(党委)接受机关工委的协调和督查。
29.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市区党委应当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制定机关党建工作规划,每5年召开1次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机关工委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机关党的工作,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注意安排机关工委参与中心工作,参加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列席党委常委会有关会议,使机关党的工作更好地服务中心和大局。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按不少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2%列入单位行政经费年度预算。市、县市区直机关党员教育经费根据本级机关工委所辖党员人数,按照一定标准,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工作单独列支,保障工作需要。组织部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加强统筹协调,支持机关工委工作,督促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原稿第16条,依据省委《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
八、附则
30.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县市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31.本实施细则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市委组织部不纳入)
3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