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收受下属单位和个人,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信用卡、电子红包等财物。违者一律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份;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纵容、默许父母、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品礼金,违者一律追究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公款以奖金、补助、慰问等名义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违者除按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一律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四、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节日、婚丧、寿病等名义,用看望、慰问、祝贺等方式向上级领导、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赠送超出正常人情往来范围,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礼品礼金,违者一律追究收送双方责任人的责任。
五、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无法拒收为由,边收受边留存、多收受少上缴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者一律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