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
(一)岗位责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工作人员。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4、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 |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专用印章。 |
(三)时限:即时 |
二、审查 |
(一)岗位责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工作人员和处室负责人 |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
2、将审查结果提交处室负责人审核; |
3、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
(三)时限:15个工作日 |
三、决定 |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厅领导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会计处,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
(三)时限:5个工作日 |
四、送达与公示 |
(一)岗位责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工作人员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
1、对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2、对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并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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