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小学休学和复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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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需要中断学习三个月以上者,由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证明),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

  2、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须经所在学校同意,所在教办审核,并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

  3、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尚不能复学者,须办理续休手续;已能复学者,经学生家长申请,交验有关证明后按休学时的管理权限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