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小学入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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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招生对象:

  1、小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

  2、入学儿童须身体健康,智力发育正常。

  3、适龄的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除依法批准免于或暂缓入学者外),按《残疾人教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招生办法:

  1、根据就近划片入学原则,每年七、八月份,由各小学招收划定区域内的常住户口的全部适龄儿童入学。

  2、新生报名一般在当年8月,报名时须交验常住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区域内的学校办理报名手续。

  3、招生范围由各镇(街道)教办、学校在招生前公布于校门口。

  4、小学一年级适龄儿童须在异地借读的,由其监护人持户口簿自行联系借读学校,待借读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