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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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湘发〔2010〕15号

  (2010年9月26日)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教育强省建设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工作责任

  1.主要目标。以办好每一所学校、培养好每一位学生为目标,不断加强基础条件建设,切实提高师资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逐步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校际之间的差距,实现义务教育由基本普及到高水平普及、由发展不均衡到教育公平的跨越。到2015年,全省实现县级范围内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初步均衡,完全小学以上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合格学校要求,城镇大班额现象明显缓解,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实行按学科均衡配备,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相当。到2020年,实施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全省县域范围内义务教育整体水平提高,县级之间义务教育差距明显缩小。

  2.工作责任。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宏观政策和整体规划,统筹推进全省区域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地总体实施规划和政策措施,理顺市、县两级义务教育办学体制,统筹推进辖区县级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义务教育主体工作职责,结合辖区实际,提出本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任务,统筹推进辖区内义务教育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均衡发展。

  二、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和布局调整

  3.按标准建设和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各级政府要为区域内适龄少年儿童,包括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足够的公办义务教育学位。义务教育学校要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学校建设标准和条件装备标准,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4.落实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学校要按学生就近入学要求设置,在综合考虑人口密度、学生来源、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后,原则上城市小学、初中分别按服务半径1.5公里和2公里设置,农村小学、初中分别按服务半径2.5公里和3公里设置;农村学校超过服务半径设置的,当地政府应为学生提供寄宿生活条件,或者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规范的交通服务,确保区域内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

  5.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和布局调整程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城乡人口变化和城镇化进程,适时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和布局调整规划,并报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实施。建设城镇居民小区,应根据需要,按照城乡规划、义务教育学校设置规划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相应规模的学校。

  三、改革义务教育办学体制和办学模式

  6.坚持义务教育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义务教育学校主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举办,市州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要逐步全部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举办。

  7.规范初、高中办学。市州人民政府举办的完全中学和省级公办示范性高中的完全中学要严格实行高、初中剥离,剥离出的初中资源要整体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不得将其改为民办初中;进一步规范原剥离改制的民办初中,一般应依法将其规范为完全公办初中。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得参与举办民办初中,不得以公办示范性高中校名冠名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8.统筹发展优质义务教育资源。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域内义务教育办学实际,采取同层次学校之间对口支援、联合办学和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整体规划义务教育优质资源发展。城区要加强公办初中建设,农村要重视非完全小学和教学点建设并鼓励将其纳入质量较好学校统一管理。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利用财政性资金重点建设少数超标准学校。

  四、加强义务教育条件建设

  9.实行项目统筹。在城乡学校条件建设中,优先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优先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整合项目资源,加强项目统筹,充分发挥项目效益。

  10.加强条件建设。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应以配套建设为重点,加强功能教室、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改善学校办学环境。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应以生均资源达标为重点,实现学生学位、功能教室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达标,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挤占义务教育资源。

  11.全面启动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合格学校建设作为重点,将教师周转宿舍建设纳入合格学校建设范围,周转宿舍产权归学校所有,教师在校工作期间使用。

  五、促进义务教育教师均衡合理流动

  12.改革教师编制管理办法。统筹管理城乡教师编制,并适当向农村学校倾斜。根据农村教师的年龄、学科和素质结构需要,采取退一补一办法适时补充教师;严格执行预留省级定向培养小学教师和特岗教师编制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教师编制内调配教师到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借调在职在岗教师,严禁聘请代课教师。

  13.完善农村教师培养补充机制。继续实行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从2010年起省本级开展初中起点本科农村小学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试点;继续实施国家和省级农村教师特岗计划,逐步扩大特岗计划规模,鼓励支持市州实施本地特岗计划。鼓励师范院校优秀学生顶岗实习。除国家和省定向培养的教师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教师。

  14.建立健全骨干教师培养任用管理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骨干教师培养认定制度,接学科需要统一均衡配备骨干教师,加强任用管理,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在学科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带头示范作用。

  15.建立健全教师均衡配置机制。按照“以学校编制定教师岗位,以岗位条件教师竞争上岗定教师职务”的办法,对教师实行岗位管理。学校岗位职数和职务比例调整,由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实施。取消中小学校长行政级别,建立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换制度和工作任期制度。教师实行聘用(任)制,学校聘用(任)教师。建立城乡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服务制度。城镇学校教师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参评特级教师和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应有农村学校服务经历,服务时间不少于1年;农村学校教师评定为特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应服务5—8年后方可流动;在城镇学校工作的特级教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应定期到农村学校服务;鼓励支持农村学校校长、教师定向到城市学校交流服务。

  16.建立健全教师评价激励机制。根据各地实际,逐步提高农村教师绩效工资水平,对农村教师发放农村教师补贴。农村教师评优评先比例要高于农村教师占全体教师比例;在农村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的教师参评高级职称和连续任教20年以上的教师参评特级教师时,突出实际工作业绩,其论文不作公开发表要求。要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对模范执行师德师风规定的教师给予表彰,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教师依法追究责任。

  六、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教学质量

  17.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和完善教育教学制度,加强课程建设,改革课堂教学,规范教学管理。农村地区要以乡镇为单位,或多个乡镇联合组成校本教研协作体,分校、分区域开展校本教研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8.加强人文校园建设。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根据学生身心特点和多样化、个性化发展需要,建设并形成特色鲜明的课程文化、制度文化和环境文化。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区域内人文、自然、科技、文艺、体育等相关资源,制定各类资源管理使用办法,为义务教育学校和学生服务;积极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切实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安全。

  19.加强义务教育信息化建设。以多媒体教室、卫星接收和光盘播放等模式实现“班班通”,有条件的地方实现互联网终端进教室;加大优质教学资源建设力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方式,实现优质教育资源校际、城乡和区域之间共享。

  20.建立健全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学校建设和管理、校长调配的依据,不得按评价结果对学校排名,更不得与学生评价挂钩。

  七、切实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公平受教育权益

  21.规范招生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内学校办学条件,核定学校招生人数和服务片区并向社会公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实行划片就近入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在县域内跨片招生,严禁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招生。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大班额问题,保障学生权益。

  22.规范办学行为。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举办重点班和实验班,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排名,严禁教师违规补课和有偿家教。

  23.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工作,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和教师培养培训力度,整合资源,统筹残疾人教育、康复和职业培训,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综合效益。认真落实资助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各项政策。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或民办学校就读,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家庭、社会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工作,切实解决他们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八、建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长效保障机制

  24.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编制、教育、发改、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领导。

  25.落实义务教育投入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足额安排,及时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切实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教育专项资金、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全额用于农村义务教育。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费的3%和1.5%征收,专项用于教育,且不得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入预算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性拨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比例专项用于城市公办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城市维护建设税按比例主要用于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成本和实际支出项目逐步提高相关标准,对办学规模较小的学校给予倾斜。鼓励社会捐赠发展义务教育。

  26.建立健全监测督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义务教育年度或者阶段性均衡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开展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公布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规定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