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精神,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严格落实课程计划。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课程计划编排学期课程表,开齐开足所有课程。除农村教学点可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保证主要课程开设的前提下,适当调整课程设置外,其它任何学校不得调整、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新课。普通高中必须确保学生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共同选修课程的学习,不得文、理分科;学校在教学行政班基础上,开设选修课教学班,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二条 严格规范教学时间。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39周,其中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下学期毕业复习时间可增加2周)。高中阶段每学年总教学时间41周,其中上课时间40周,社会实践时间1周。任何学校不得增加或减少教学时间。
第三条 严格控制学生作息时间。走读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7:50,夏季不早于7:30;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17:30(小学不晚于17:00),夏季不晚于18:00(小学不晚于17:30);晚上不上晚自习。寄宿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9小时,高中不超过10小时;小学不上晚自习,晚自习时间初中不超过2课时,高中不超过3课时;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点,高中不晚于22点。上课不提前,下课不拖堂。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必须放假;寄宿制学校可视情况实行月假制度,但必须补足法定节假日时间。
第四条 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时量。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课外作业,其它年级课外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1小时。初中、高一、高二课外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2小时。高三课外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3小时。
第五条 严格规范考试次数和科目。学校每学期统一组织的考试不得超过两次(期中和期末);严禁年级组织统一考试;科任教师可根据学科单元(模块)学习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单元测试。
第六条 严格控制各类竞赛。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竞赛,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任何资料和其它商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质的庆典、开业仪式等活动。
第七条 严格保证学生体育锻炼时间。除保证日常的课间操、眼保健操正常开展和开足、开好体育课外,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第八条 严格规范学生用书。按照省教育厅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科书用书目录,由市级基础教育管理部门参照县级基础教育管理部门的意见统筹决定征订使用教科书;教科书一经使用,在一个周期之内未经省级基础教育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换版本,不得在用书目录外编写、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学用书。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资料,不得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严禁教师通过征订教辅资料谋取利益。
第九条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招生规模,不得擅自增减招生计划、提前招生、跨区域招生。示范性高中的招生计划应按规定有一定比例分配到本区域内的初中学校。
第十条 严格规范招生方式。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受当地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且不得与入幼儿园、入学前班挂钩,不得招收择校生;跨区域招生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坚持免试入学原则;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升学考试,不得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级成绩作为录取依据;凡报名入学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超员摇号,录满为止”的办法进行录取。普通高中采用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综合素质评定相结合的方式招收新生,严禁另行组织其它任何招生考试。任何学校不得通过承诺减免或奖励有关费用等非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向生源单位或个人支付有关费用招揽生源,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班和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其它中介机构、培训机构变相违规招生。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招生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公办普通高中由教育行政部门在所辖范围内划定招生区域。跨区域招生的民办学校要制定招生计划,明确跨区域招生范围,经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准入,按照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进行招生;跨县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跨市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准入准出;录取学生名单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编班行为。学校一律实行均衡编班教学,按规定控制班额,小学不得超过45人,初中不得超过50人,高中不得超过55人。学校不得以尖子班、特长班、实验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不得以学生获奖、竞赛、各类考级成绩作为编班依据。教师必须均衡配置。
第十三条 严禁举办重复教育。所有全日制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插班复读生,不得为社会力量举办的重复教育办学机构提供教学场所和师资。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名校办民校”。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08]1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共享公办普通高中资源的民办学校停止初中招生的通知》(湘教发[2005]126号)等文件规定,示范性高中不得举办初中,已经停办的不得再恢复或变相恢复举办或参与举办初中。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高中的,按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普通高中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高中办学的通知》(湘教发[2009]15号)规定,严格做到“四独立”,凡不能实现“四独立”的,必须停止民办高中招生。
第十五条 严格规范补课、办班行为。高三年级为适应高考时间提前要求,可以在寒暑假共增加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用于完成教学任务,但须征得学生及其家长的同意;其它年级一律不得在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进行成建制补课;确因设置高考、自考、成考、学业水平考试等考点耽误的课时,学校可在学期内节假日按实补足,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学校不得利用节假日举办学科培训班和学科培训学校,不得将校园、校舍出租给其它方办校、办班;鼓励学校免费开放教育教学资源,组织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各项课外活动。
第十六条 严格规范教师教学行为。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有偿家教家养。在职教师不得接受学生在家有偿补课、辅导、做作业和在家搭餐、寄宿。在职教师不得接受学生及其家长任何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有价礼品等,不得暗示家长或利用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的家长机构,组织补课,收取礼金、礼品等;不得到校外兼职兼课和替培训机构进行招生宣传及组织生源,收取介绍费。
第十七条 严格规范教育收费。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严禁超标准收费和擅立项目收费。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
第十八条 严格规范学籍管理。普通高中严格执行《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2009]13号),不得为学生空挂学籍和招收无学籍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由市(州)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严格规范评价标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按学生成绩给学校、教师、学生排队,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奖惩学校和教师的标准。
第二十条 严格规范学生在校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如需佩带手机的,原则上应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到学校备案。禁止中小学生学习时间在教学楼、教室、阅览室、图书室等场所使用手机、小灵通等移动通讯工具。
第二十一条 制定规范办学行为奖励办法。学校和县(市、区)、市(州)、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规范办学行为奖励办法,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项可分为综合奖和单项奖;每年在区域内依据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检查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评选表彰;上级表彰对象应从下级表彰对象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制定规范办学行为处罚办法。学校和县(市、区)、市(州)、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各项法律法规制定规范办学行为处罚办法,依据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检查、日常管理、典型违规案件查处等情况,对违反国家、省教育法规政策及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属单位违规行为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下级相应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分;属民办学校严重违规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分;对于违规行为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与职称评定、晋职晋级挂钩,直至追究其他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湖南省教育厅。
二○○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