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确保我省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现就我省实行生育服务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我省育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一)适用对象:夫妻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本省;夫妻双方户口均不在本省,但属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正式职工。
(二)登记地点:可选择在夫妻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地、现居住地或从业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被选择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发放生育服务证。
(三)登记时间:自结婚之日起至生育之前,可以自主选择登记时间。生育后要求办理登记的,应予办理。
(四)所需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婚证、2寸夫妻合照2张。户口在我省婚入外省,拟在我省办理生育服务证的,还应提交婚入地乡镇或者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二、办理程序
(一)村(居)登记。办理登记的夫妻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即完成生育登记。村(居)计生专干负责将登记情况上报所在乡镇(街道)。特殊情况下,夫妻也可以直接去乡镇(街道)办理生育登记。
(二)乡(街)发证。乡镇(街道)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发放的理由。
乡镇(街道)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员系统”)对登记资料进行真实性核查。需要异地核实的,应通过全员系统发协查申请,协查单位应及时予以回复。生育服务证办结后,应及时通知村(居)计生专干领取,并送证上门。
三、工作要求
(一)简化办证程序。全面落实首接责任制、承诺制和代办制,特殊情况可以特事特办,切实方便群众。对于婚育信息难以核实清楚、或者异地协查未及时回复的,根据夫妻双方承诺办理。
(二)加强工作协同。对于省内或跨省提交的婚育情况协查请求,应在省内5个工作日内、跨省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实并回复。登记及发证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员系统通报给相关服务管理单位。
(三)提供技术服务。已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凭证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持有异地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现居住地享受均等化服务。
(四)实行跟踪管理。户籍地、现居住地和从业地应加强服务管理工作,做好孕情跟踪服务管理,预防“两非”行为。已生育二孩的,指导其自主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五)强化督导检查。对于生育服务登记工作中出现的推诿扯皮、核实不认真、协查不配合的,或者隐瞒篡改生育服务登记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并纳入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
我省流出人员在外省依法办理的生育服务证在省内有效。跨省流入人员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按原规定执行。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