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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文综罚字〔2025〕F-000013号

来源: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4-03 10:37 浏览次数:250

  当事人:湖南森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工商营业执照:91430602MAC4******

  法定代表人:戴*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街道佘家垅居委会国贸大厦*楼***室

  你单位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调查审查终结。

  2025年3月11日15时36分至2025年3月11日16时20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胡志波(18060021029)、李军(1806002103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实际经营地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号的湖南森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常营业,其公司工作人员罗*仁在现场全程配合了执法检查,现场共有行政工作人员3人,营业面积约700多平方米,公司现场共设有直播间27间,其中有13间直播间有主播正在从事网络表演直播。执法人员抽检其中一直播包间,其包间有网络直播摄像照明等设备,其内主播正通过“又见”平台从事网络表演直播。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网络表演经纪公司《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当事人表示没有办理暂不能提供。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获取了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查处。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1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由法制科审核并报领导批准立案。

  2025年3月13日9时40分左右,湖南森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到我局执法支队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5年3月13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经调查,现已查明:

  1、本案违规当事人主体为湖南森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MAC4******,法定代表人: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22年11月21日,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核准日期:2022年11月21日,登记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湖南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街道佘家垅居委会国贸大厦2楼201室。

  2、湖南森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存在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规经营行为。

  3、当事人湖南森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无法提供2025年3月1日至本案检查止的相关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相关财务报表等,故无法计算其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违法所得,视为无违法所得。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2、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3、法定代表人戴*《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经营事实);

  4、湖南森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5、湖南森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1、湖南森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网络表演经纪机构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其行为构成了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规经营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应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2、当事人无法提供2025年3月1日至本案检查止相关经营单据、财务报表等凭证,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视为无违法所得,不需要予以没收。综合当事人违规行为规模、危害及表现,当事人属从轻处罚的表现形式,其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9条第1裁量阶次从轻处罚标准: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湖南森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通过“又见”网络直播平台从事网络表演经纪活动,无相关演出器材等设备,不需要予以没收。

  2025年3月13日,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9条第1裁量阶次从轻处罚标准,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岳)文综罚告字〔2025〕F-000013号),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对当事人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违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本机关于2025年3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文书编号为(岳)文综罚告字〔2025〕F-000013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于2025年3月15日提出了陈述申辩,当事人表示:公司自22年开业经营至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经营状况非常困难,房租现也拖欠一年半。因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理解不足,在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开展公司业务,造成违规行为。本月11日,被执法机关查处,我公司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第一时间遣散公司主播,公司当天关门不再营业。现已向文旅厅积极办理演出许可证,承诺下证前公司绝不会开门营业,我们深刻认识到错误,并积极学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并完成全面整改,此次教训也让我公司更加重视法规,恳请贵单位给予改正机会,往后我司将以严格标准依法开展公司业务。因我公司经营十分困难处于亏损状态,无力承担如此大额罚款。鉴于我公司能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停止违法行为,主动积级向省文旅厅申办《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希望执法部门在核实实际情况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考虑我公司实际经营困难,结合过罚相当原则,依法给予减轻处罚。我局经调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属实。截止2025年3月31日,当事人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5年3月31日,我局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停止违法行为,主动积级向省文旅厅申办《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减轻处罚规定,考虑当事人实际经营困难,结合过罚相当原则,一致同意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为制止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9条第1裁量阶次从轻处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减轻处罚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对当事人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违规行为予以取缔,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炮台山路49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4室

  联 系 人:胡志波

  联系电话:07308839939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