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岳阳市云溪区梦之约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3C
投资人:孙*军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街道**路*号
你(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一案,经调查:
2025年7月22日20时25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溪大队联合公安等部门开展云溪区文旅广电行业“利剑护蕾 雷霆行动”执法行动。在对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街道**路*号的梦之约网吧进行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30603****7)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3C),检查时发现接纳了刘**(身份证号码:430603********003x)在42号机于2025-07-22.18:49:03至2025-07-22,20:27:50上网消费。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现场负责人孙*军于2025年7月23日前往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云溪大队301室进一步调查询问。
2025年7月22日,孙*军 填写了《岳阳市云溪区梦之约网吧上网人员信息登记表》1份。
2025年7月25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批准立案。
2025年7月25日,孙*军 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2025年7月22日18时49分接纳了未成年人刘**进入营业场所并允许其上网消费,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5年7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本案违法行为当事人主体为岳阳市云溪区梦之约网吧,经营场所地址为: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街道**路*号。办理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430603****7)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3********3C),具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资质,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孙*军 ,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2.岳阳市云溪区梦之约网吧,在2025年7月22日18时49分,接纳了刘**(身份证号码:430603********003x)在42号机上网消费。上网时长01:38:53,并产生上网费用12.50元,但当事人事后退还刘**上网费用12.50元,故视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本次为1年来首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孙*军 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在2025年7月22日18时49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并让其上网消费的事实。
2.《营业执照》、孙*军 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系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3.刘**相关身份信息证据2张,证明刘**为未成年人的事实。
4.岳阳市云溪区梦之约网吧上网人员信息登记表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5.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检字(2025)157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执法人员依法取证的过程。
以上证据,已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证据合法、确凿,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机关认为:
1.当事人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2.岳阳市云溪区梦之约网吧,在2025年7月22日18时49分,接纳了刘**(身份证号码:430603********003x)在42号机上网消费。上网时长01:38:53,并产生上网费用12.50元,但当事人事后退还刘**上网费用12.50元,故视为无违法所得。
3.当事人在2025年7月22日18时49分,1年来首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条:从轻处罚: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年内首次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1年来首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且退还刘**上网费用,违法行为轻微,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经营状况,本着教育与处罚的原则,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2025年8月22日,由沈飞跃(18060221004)、田文跃(18060221002)向当事人送达了(湘岳)文综罚告字〔2025〕F-2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其拟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等,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于2025年8月22日签收。
截止2025年8月29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
综上,当事人1年来首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条处罚标准,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云溪区云中西路48号云溪区文旅广电局三楼301办公室
联 系 人:李学良
联系电话:0730-8411879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