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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岳)文综罚字〔2024〕045号

  当事人:李*飞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号:152627********5817

  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李*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一案,经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现已调查审查终结。

  2024年7月29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李*飞侵犯著作权案中,嫌疑人李*飞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当事人李*飞移送至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证据材料分析认为,当事人李*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运营代理推广《剑来PLUS》、《西游Number1》网络游戏私服获取经济利益,经司法鉴定,《剑来PLUS》、《西游Number1》游戏与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的《大话西游》手机网络游戏具有实质性相似。当事人行为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日,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经依法定程序由法制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立案调查李*飞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并指定由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胡志波(18060021029)、张海(18060021047)负责承办。

  2024年8月8日,当事人李*飞到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49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楼304室接受了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胡志波(18060021029)、张海(18060021047)的调查询问,并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2024年8月9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

  当事人李*飞于2023年3月到2023年6月期间,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下,代理推广《剑来PLUS》、《西游Number1》网络游戏私服并获取经济利益。该《剑来PLUS》、《西游Number1》网络游戏与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的《大话西游》手机网络游戏具有实质性相似。当事人李*飞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扰乱版权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公共利益。根据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证据材料显示:经按比例分成后当事人李*飞代理推广《剑来PLUS》、《西游Number1》私服游戏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25085.00元,视为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5085.00元。公安机关已依法将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508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以上违规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2、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3、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王骏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4、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王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

  5、李*飞刑事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6、湖南力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司法会计鉴定意见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7、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8、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李*飞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9、当事人李*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10、电子送达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同意以电子送达方式接收本案相关文书)。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1.当事人李*飞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网络游戏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扰乱版权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公共利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网络游戏作品,根据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证据材料,经按比例分成后当事人李*飞本案中通过支付宝等方式获得的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25085.00元,视为其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5085.00元,当事人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206项第1阶次裁量基准:从轻处罚适用情形:没有违法经营额的,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3万元的。处罚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当事人主要利用网络等提供《剑来PLUS》、《西游Number1》侵权私服游戏下载推广并获取经济利益等,当事人已删除《剑来PLUS》、《西游Number1》侵权私服游戏下载链接等内容,并无其他实体侵权复制品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故不需要予以没收侵权复制品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4.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5085.00元已由公安机关没收上缴国库,本案不再重复没收。

  2024年8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206项第1阶次裁量基准,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编号:湘(岳)文综罚告字〔2024〕045号),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4年8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电子送达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罚告字〔2024〕045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等权利。

  截止2024年8月20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综上,为制止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结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206项第1阶次裁量基准,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岳阳市炮台山路49号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304室

  联 系 人:胡志波

  联系电话:07308839939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8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