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毛*喜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30621********6675)
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坡
2024年1月10日,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编号为“文综举字〔2023〕J-002627号”的《举报处理单》,举报标题为湖南焦点宇航国际旅行社在没有取得出境资质的情况下违规组织公司会员前往俄罗斯、马来西亚、新加坡旅游。
2024年1月11日上午,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街道连云社区巴陵中路泰和商业广场四层4002室的湖南焦点宇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湖南焦点宇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业务为(一)境内旅游业务,(二)入境旅游业务,没有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执法人员调取查阅“新马6日游”和“俄罗斯8日游”两个旅游团队的旅游合同、团费转账、保险购买记录等资料,发现《岳阳境外畅游保A保险单(电子凭证)》中购买的产品名称为岳阳境外畅游保A的保险,投保人为湖南焦点宇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两张《转账电子回单》中,收款方为岳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用途为11月19号俄罗斯团款、12月5号新加坡+马来西亚团款,付款方均为湖南焦点宇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取证。
2024年1月12日下午,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街道青年中路天伦央筑小区2幢2屋202房的岳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调取查阅“新马6日游”和“俄罗斯8日游”两个旅游团队的相关资料,并对2份《岳阳境外畅游保A保险单(电子凭证)》、“奇遇新马6天4晚”和“浪漫风情8天莫进圣出”旅游团队的相关资料进行取证,依法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作进一步调查。
2024年1月15日下午,执法人员对岳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洛王营业部负责人刘*春进行调查询问,核实相关证据,并获取了湖南焦点宇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转账给湖南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地接社、陈文标(宏安车队)用于支付团费、包车费用的有关证据,包括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
2024年1月16日,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对湖南焦点宇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1月19日下午,执法人员对湖南焦点宇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喜进行第1次调查询问。承认湖南焦点宇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岳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没有关系,毛*喜和刘*春互为对方公司的股东,刘美春还是湖南焦点宇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财务,两次出境游都是公司给老会员的福利,没有获利。
2024年1月23日下午,岳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该公司负责人朱*华来我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确认两次境外游游客和岳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湖南焦点宇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岳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没有境外发团合作关系,湖南焦点宇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岳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洛王营业部两个公司一组人员,两次境外游旅游活动的客人招徕、合同签订、团费收取均是以岳阳中国国际旅社有限公司洛王营业部的名义,也是采购的岳阳中国国际旅社有限公司境外游供应商的产品,只是转账用的湖南焦点宇航国际旅社有限公司的账户,岳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洛王营业部只向岳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地接社费用,其他的费用支出都是由岳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洛王营业部自行支付。
2024年1月23日下午,执法人员对湖南焦点宇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喜进行第2次调查询问,承认湖南焦点宇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游客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提供往返机场包车,收取的团费都存进了湖南焦点宇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账户,并支付团费、包车费用、地接社费用。
2024年1月2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湖南焦点宇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602********3X,成立于2017年8月4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毛*喜,住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街道**社区**中路**商业广场四层****室;《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文号为岳文旅广审批〔2022〕15号,编号为L-HUN-1****1,法定代表人为毛*喜,营业场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街道**社区**中路**商业广场四层****室,许可经营业务为(一)境内旅游业务,(二)入境旅游业务,没有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2、岳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洛王营业部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602********9G,成立于2019年1月2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为刘*春,营业场所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街道**社区**中路**商业广场四层****室。
3、湖南焦点宇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岳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洛王营业部是两个公司同一办公场所,毛*喜和刘*春互为对方公司的股东,刘*春还是湖南焦点宇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财务。
4、两次旅游活动都是刘*春通过岳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洛王营业部招徕的游客(游客都是湖南焦点宇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老客户或者会员),并使用湖南焦点宇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收款二维码和现金收取团费,游客与岳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湖南焦点宇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情况下,为出境游游客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提供往返机场包车服务,支付团费给组团社岳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往返机场包车费用、地接社费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编号为文综举字〔2023〕J-002627号的《举报处理单》,证明该案来源为举报投诉;
2、湖南焦点宇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毛*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岳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洛王营业部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负责人刘*春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岳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朱*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朱*华的受委托人身份;
5、刘*春提供的编号为CITS-HN-CJ-B0000258、CITS-HN-CJ-B0002041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游客和岳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
6、转账电子回单打印件5份,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屏2份,《岳阳境外畅游保A保险单(电子凭证)》打印件3份,岳阳康辉国际旅行社参团结算单复印件1份,“浪漫风情8天莫进圣出”团队信息、湖南广之旅(皇冠美途)确认件、出团通知书打印件各1份,湖南焦点宇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正喜《调查询问笔录》2份,岳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洛王营业部负责人刘*春《调查询问笔录》1份,岳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朱志华《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湖南焦点宇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游客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提供往返机场包车,并支付团费给岳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往返机场包车费用、地接社费用;
7、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检(勘)字[2024]17-1号、(湘岳)文综检(勘)字[2024]17-2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
8、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调通字[2024]17-1号、(湘岳)文综调通字[2024]17-2号《调查询问通知书》2份。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予以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
1、当事人湖南焦点宇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实施处罚。
2024年01月24日,我局向毛*喜直接送达了文书编号为(湘岳)文综罚告字〔2024〕17-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截至2024年01月3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我局决定对湖南焦点宇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毛正喜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名称: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02月0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