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科普旅游教育基地联合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岳阳市科普旅游教育基地联合会。英文名称是The Association of Yueyang Popular Science Tourism Educational Bases,缩写AYPSTEB。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岳阳市科普旅游教育基地或有志献身科普传播事业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确保正确的办会方向,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以全面提高市民科学素质为目标,从普及科学知识、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五个方面出发,努力实现科普旅游教育资源的共享和优势互补,探索科普教育旅游基地良性运行机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推动岳阳科普事业和全域旅游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岳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岳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制定科普基地发展计划、行业管理规则和考核标准,开展对会员单位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协会内部各类科普资源的优化、整合,面向社会公众提供较全面系统的科学普及服务,搭建科普活动策划、科普宣传资料编发及媒体科普合作平台,树立协会组织的整体品牌形象;
(三)组织形式多样、参与度高的科普活动,研发原创、高水平的科普作品,创新科普品牌传播栏目,打造新型科普推广模式。
(四)总结、推荐科普基地管理、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培训会员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本会会员间研讨会、技术交流和培训;
(五)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协会会员间科普方法和理论的研讨、技术交流和培训。 组织考察学习交流,积极开展科普资源和科普教育方法与理论的交流与合作;
(六)承担行政主管部门、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以及为促进本行业发展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与本会工作范围有关,积极支持本会活动,致力于科普事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单位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三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换届延期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起草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的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程序同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代表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会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会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