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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夫妻双方职工医保“医保共济”后使用咨询 |
来信人: | 杨法才 |
来信时间: | 2024-04-26 16:21:10 |
内容: |
夫妻都是岳阳市职工医保参保职工,目前处于参保状态。 请问“电子医保”账户里面的“医保共济”功能是什么意思?“医保共济”后是不是可以使用对方的门诊统筹资金? |
回复部门: | 市医疗保障局 |
回复时间: | 2024-04-29 09:42:37 |
回复内容: |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夫妻双方职工医保‘医保共济’后使用咨询”收悉,我局相关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联系,解答相关事项,现回复如下: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计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岳政办发〔2022〕28号)文件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70%比例报销;在医保定点的二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200元,按60%比例支付;在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就诊,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标准300元,按60%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金额累计不超过300元,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以上待遇仅限参保人员个人使用。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包括: (一)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支付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三)其他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费用。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