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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咨询灵活就业医保退休条件
来信人: Ben
来信时间: 2020-11-10 12:34:12
内容:

您好!我要咨询灵活就业医保的退休条件,如图所示,在市长信箱上,有关部门对灵活就业人员医保退休条件这样回复的: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医保退休条件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或55周岁)

2、累计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计算累计缴费年限时,可包括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所在统筹地区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以及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3、实际缴费最低满10年。未达到办理医保退休条件的须按政策补缴后方可享受医保退休待遇;未一次性补缴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缴费至满足退休条件。

请问这个视同缴费年限,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包括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您不必电话回复,直接在网上信箱对问题具体回复就行了!感谢!)

附件1:微信图片_20201110114259.png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医疗保障局
回复时间: 2020-11-13 14:31:05
回复内容:

彭女士:

您好!您在 “市长信箱”中的留言:“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已收悉,我局组织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相关科室就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职工医保所述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所在统筹地区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以及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彭女士所疑惑的有关“视同缴费年限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包括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的问题,是指在所属统筹地区实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至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即2003年01月前),这段期间内随原招工单位连续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计入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已与彭女士联系且详细解答了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支持。

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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