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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建议将医保购药结算单保险号加密 |
来信人: | 政协岳阳市岳阳楼区委员会 |
来信时间: | 2019-11-12 12:35:31 |
内容: |
医保卡现在实现一卡通,用途广泛,经过岳阳市医保升级后,职工使用医保卡购药非常方便。但每次的结算单上显示了详细项目信息,且显示了个人保险号,而个人保险号为个人身份证,名字与身份证全部显示,对泄露个人信息不便管理。结算单本来也只是凭证,所以建议给个人保险号中的出生年月数字作*号加密处理。 岳阳楼区政协委员:易杏利 187****1498 |
回复部门: | 市医疗保障局 |
回复时间: | 2019-11-15 15:23:18 |
回复内容: | 岳阳楼区政协易杏利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建议将医保购药结算单保险号加密”的建议收悉,我局工作人员于11月15日电话联系您,您这个问题也与医保住院、普通门诊、特殊病种门诊、大病特药等结算单据相关,现回复如下: 医疗保障业务系统人员数量巨大,同名同姓多,身体健康事体重大,为确保精准识别,在具体的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历来就医和购药核对身份证号是工作人员所必须的业务程序。2018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目前的医疗保障待遇支出,工作涉及医保部门、医药机构、合作的保险公司、扶贫和社会救济等等单位,为确保保障范围和标准清晰,就医和购药的结算单据必须有准确唯一的个人信息,以便核对。但是,就医和购药结算单据不会同时出现姓名、身份证号、住址/住所、所在单位等全套信息,亦即信息显示以做了相应的脱敏处理。并且,就医和购药按政策要求应该是本人、近亲属(或监护人)凭处方单据、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核实情况后实行的,结算信息在医药单位和医保机构都属个人隐私,非经本人授权,除法定机构和法定事由可以提取信息以外,其他一概都不得提供信息;向参保人出具体的结算单据,是供本人留存和对账的凭证,不存在泄露个人隐私问题。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 岳阳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