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良先生:
你好!你在《市长信箱》中关于询问“会计从业资格证2013年考的,后来在外地一直没有继续教育,现在还可以进行继续教育吗?”的来信,已收到。现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相关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无论是否在会计岗位,均应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每年在发证地会计管理部门进行继续教育。你2013年取得会计证,2014年未在证件取得地进行继续教育,这是违背《会计法》的行为。但考虑到你一直在外工作的情况,同意你补办2014年的会计继续教育,请你持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到岳阳市财政局会计科(106室)现场办理,相关事项可来电咨询(0730-8850163)
感谢您对我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岳阳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6日 |